壹、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與任何法律關系,都要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權利能力之外,還要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根據主流法學觀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壹般權力能力是全體公民普遍享有的,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特殊法律行為能力只有在某些法律事實出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例如,參加選舉的權利必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基礎。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法人的合法成立,止於法人的解散或撤銷。法人法律行為能力的內容和範圍與法人的設立目的直接相關,由相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可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壹種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這與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壹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完全責任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人。然而,值得註意的是,不同法律中的行為能力和責任年齡是不同的。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也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聯結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客體的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任何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
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是壹種資源,能滿足人的需要,所以被認為是有價值的。(2)它必須具有壹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人無償占有和使用。(3)它必須是可控的,這樣才能被出於某種目的需要它的人占有和使用。
現代社會中,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事物很多,很難壹壹詳述法律關系對象的數量和種類。總的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物。法律所說的物,包括壹切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的自然物和人造物。(2)行為。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是指權利義務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就。作為客體,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在智力活動中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4)個人興趣。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在壹定條件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與人之間取得或者給付利益的狀態。
(壹)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和義務是代表關系和狀態的壹對範疇,是法律範疇體系中最基本的範疇。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說明它要求正確的相對人行動,必須行動或不行動。
義務人是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如何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的狀態下,權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誌和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法律要求的意誌和行為的限制,是利益的支付。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獨特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誌,是法與法之間關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