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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能否適用於司法實踐?

法律主觀性:

司法實踐中如何解釋法律1。法律不應該被評判,而應該成為評判的標準。不知從何時起,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人們大多以批判法律、挖掘法律漏洞為榮。法律不是嘲諷的對象,也不應該被評判,而應該是評判的標準。雖然刑法的措辭可能存在錯誤,法律的表述可能存在歧義,但解釋者“必須做出有利於立法者的假設”,並相信立法者不會制定不公正的法律。因此,解釋者不應該在得出不公正的解釋結論後對刑法進行批判,而應該合理運用解釋方法得出公正的解釋結論;與其懷疑刑法規範本身,不如懷疑自己的解釋能力和結論。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解釋刑法為了克服刑法的穩定性,罪刑法定原則應運而生,這就要求刑法成為壹種文化。這就決定了解釋者在解釋刑法時,必須依據刑法規定犯罪的實質和公正標準,在刑法術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內確定犯罪的範圍,使實質和公正標準與刑法術語的含義相對應,正確界定犯罪的內涵和外延。也就是說,既要根據正義的理念去探尋法律條文的正義意義,又要追求沒有法律條文的所謂“正義”。第三,法律的解釋應該符合時代生活的事實。法律是保守的,但時代在發展。因此,生活正義需要在生活的社會生活中找到。成文法的真正含義不僅隱藏在法律文本中,也隱藏在具體的生活事實中。雖然刑法是制定時人民意誌的體現,但解釋者的根本標準是解釋時的人民意誌。所以,法律的生命不僅在於邏輯,也在於生命。法律的文本在制定時並不是封閉的,而是在不斷吸收新的生活事實,成為開放的文本。當代的詮釋是最好的詮釋。刑法分則並沒有對具體犯罪的定義進行界定,而是抽象概括地描述了具體的犯罪類型。雖然有壹個固定的核心,但它是壹個開放的類型,沒有固定的邊界。為了使法律滿足壹個永遠運動著的社會的所有新的需要,“法學家必須把他應該判斷的個別的和具體的案件與構成實在法的法律體系的各種規則或多或少抽象地聯系起來。”規則和案例是他思考的兩個邊界。他的考慮範圍從案例到規則,從規範到案例,並對它們進行比較、分析和權衡。通過可能等待應用並可能決定判決的規則來分析案例;相反,規則是通過某些具體案例或案例類型來解釋的。”“只有當規範與生活事實、應然與應然相互對應時,才能產生實際的法律。“使規範符合事實的,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類型固定核心的實質。比如故意毀壞財物罪類型的固定核心的本質就是禁止毀壞他人財物。第四,刑法解釋是在頭腦充滿正義的前提下,在刑法規範和生活事實之間不斷往返的過程。只有在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歪曲事實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與案件事實相符的,才應當作出有罪結論;2.不要以為越能“套”出刑法漏洞,學術成就就越大;3.在法律規範與生活事實之間來回穿梭時,要避免“混淆熟悉與必然”這壹常見錯誤,不能以解釋者已知的有限事實來限定規範的範圍。五、爭議選擇的標準刑法解釋是正義觀念、刑法規範和生活事實之間的相互對應。但是壹個解釋必然會引起爭議。面對不同解釋者是否公正的爭議,我們應該做出如下判斷:1。對於壹般的和基本的正義原則,解釋者的產品之間不會有明顯的差異;2.“協調法律是最好的辦法。”因為正義的核心是平等,它要求對所有人適用統壹的標準。所以,只是為了系統地解釋刑法的具體規定,使刑法的規定協調壹致,對相同的犯罪壹視同仁。否則,就是不公正的。3.壹致的價值體驗是理解正義的基礎。口譯員要善於觀察普通人的生活和心理,準確理解人和事物的本質。4.在解釋刑法時,不僅要設想“如果我們是當初的立法者,會得出什麽結論”的結論,還要設想“如果我們是現在的立法者”的結論。5、當然,“只有妳是正義的,妳才能知道什麽是正義”,才能提示刑法中的正義觀念。只有用良心解釋刑法,才能不違背刑法的正義理念。第六,使刑法規範對應於生活的過程是壹個持續的、反復的過程。1.需要反復合理地使用各個地方,準確抽象生活事實,正確理解規範和事實的本質,得出符合正義的結論;2.如果解釋者之前的理解符合正義的理念,與相關規定相協調,能夠公正處理案件,就可以堅持這種理解。3.如果解釋者先前的理解違背了正義的理念(或違背了普通的正義標準),他必須放棄它;4.如果解釋者以前的理解與刑法的相關規定有矛盾和沖突,必須放棄;5.如果解釋者之前的理解不能公正處理真實案件(按照之前的理解辦案時不能被普通人接受),那他就必須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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