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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主要職能是什麽?

問題1:法院的職能是什麽?依法審判本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海事上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以及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再審案件。

(三)受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交辦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五)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組織本院法官與其他法院的司法交流活動。

(七)做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工作;根據權限管理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管理醫院的資金、物資設備。

(九)結合審判業務,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對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和司法助理員進行業務指導。

(十壹)承辦其他應由本院承擔的工作。

問題2:法院各部門的組成和職能是什麽?法院機構設置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醫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文件、保密、安全和綜合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藥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設備和法院的基本建設;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

(2)政治工程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我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做好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院法官的評定和晉升,處理法官評定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和晉升。負責我院的機構、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創模立功活動和表彰工作,落實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離退休人員和離崗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負責處理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就適用的法律和政策進行請示或回答問題;負責本院的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庭簡報”和信息報告,起草綜合性文件、發言稿和報告;負責司法統計、分析和印刷;指導法院的情報和調查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會議事務。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負責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的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監督;依法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審查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負責司法協助;負責* * *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法院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壹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人身權、債權債務、房地產、財產所有權及相關合同、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和指導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金融糾紛和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監督和指導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⑻行政法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和立案,依法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法庭設在同壹地點。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並審查和處理索賠和上訴案件。

(9)審判監督法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各類再審案件;檢察機關審理抗訴案件。監督各類審判案件的判決書和卷宗的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壹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委員會由第壹執行法院和第二執行法院組成。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產的評估、審計和鑒定。

(12)司法警察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守衛法庭,押解罪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法院和執行局進行相關事宜,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負責核算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支出和財務成果;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審計和資產核實,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14)監察室...> & gt

問題三: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什麽?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

懲治壹切犯罪分子,通過審判活動解決民事糾紛。

捍衛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利益和其他權利。

保證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壹)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二)軍事法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第三條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罰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維護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人民利益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利用自己的壹切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對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壹)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2)自治縣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壹條基層人民法院除審理案件外,還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壹)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

(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法規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高級人民法院;

(2)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法規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三)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第三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法規規定由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3)最高人民檢察院.....> & gt

問題4:中級法院的職能是什麽?中級法院的職能:

(1)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和在境外犯罪案件,依法審理上述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負責本院審理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移送,負責死刑的執行;負責追繳和移交與案件有關的贓款贓物。

(二)負責審理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和抗訴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負責本院管轄的減刑、假釋審判工作。

(3)負責審判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訴訟標的654.38+0萬元以上的壹審民事案件、上級法院管轄的壹審民事案件和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四)負責審理本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處分決定的復議案件,監督和指導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五)依法負責審理本院管轄範圍內的第壹審行政案件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並決定是否執行;指導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六)負責管轄範圍內與國家賠償案件有關的行政違法行為確認和國家賠償決定。

(七)負責受理和執行本院已經審理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負責受理和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公證文書;依法負責受理和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和調解書;負責受理和執行外國法院委托或者上級法院指令的案件。

(8)負責組織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制定和實施司法警察的工作計劃,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項職責;領導和指導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務活動;做好全市法院槍支彈藥、機械等裝備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法院的信息調研、理論研討和司法統計工作。

問題5:法院的職能是什麽?審判和執行

問題6:縣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是什麽?其主要職責是: (壹)審判法律規定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由縣法院管轄,縣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判決的各類上訴案件。(三)監督和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五)依法決定國家賠償。(六)管理和協調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七)負責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按照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負責本院的監督工作;領導研究所直屬單位和群眾團體的工作。(八)管理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設備。(九)宣傳司法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10)承擔其他應由本院承擔的任務。(十壹)機構及職責。派出法院設立李三、黃局兩個人民法庭,依法審理和執行本轄區內的普通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與法庭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問題7:檢察院和法院的職能有什麽區別?公安局立案,破案,逮捕嫌疑人,拘留,取證,移交檢察院。檢察院核實,宣布逮捕,提起公訴。由法院宣判、判刑和執行。

公安是行政機關,其職責是各種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交通治安管理等。檢察院負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查和起訴,其根本職能是法律監督;法院負責審理和執行各類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公安與檢察機關的關系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負責偵查,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結束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案件後,舉行聽證會,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法院最終作出判決。

問題八: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由法律規定:

(壹)審判依法屬於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壹審案件,以及他們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

(二)依法審判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案件;

(三)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四)審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的減刑案件,以及依法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六)依法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序審理的抗訴案件;

(七)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案件;

(八)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

(九)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賠償案件;

(十壹)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依法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省區市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十二)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和指導全省法院的偵查工作;

(十三)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與外國司法界和國際組織的司法交流;處理與國際司法協助有關的事項;

(十四)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五)管理高級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十六)承辦其他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工作。

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法規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三)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問題9:法院每個崗位的職責是什麽?服務於人民

問題10: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是什麽?審理全國重大案件、高院上訴案件、再審案件等。,指導和監督下面法院,制定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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