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達的相關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第二條以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與人民法院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其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
第四條送達地址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收件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
當事人要求對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密。
當事人在壹審、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條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在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合法登記備案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第六條郵政投遞到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交回人民法院。
郵政機構在五日內未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投遞郵件超過三次,且無法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通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理由。
第七條受送達人委托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回執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的回執。
郵政機構未按照收件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會見收件人的,可以將郵件交由與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收件人是同案對方當事人的除外。
第八條收件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及其代理人簽收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證件號碼;受送達人及其代理人拒絕簽收的,郵政機構的郵遞員在註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送達:
(壹)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二)收件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
(四)由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
(五)由受送達人指定的收件人簽收;
(六)收件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簽收。
第十條收件人是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當場驗視郵件內容。簽名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當場提交給郵政機構的郵遞員,郵遞員在回執上記錄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收件人是收件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與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三日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書面說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壹條受送達人自行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退回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送達訴訟文書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院傳票是法院向受送達人發送相關文件的行為。發送方式有很多種。如果特殊情況下收不到法律傳達的文件,壹般是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