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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1.違法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違法的勞動合同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可分為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和全部無效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8條規定,以下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準繩。雙方的勞動合同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勞動合同的主體、內容以及訂立、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全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範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關於上述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法》第18條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法》第18條也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簽訂合同的有效要素有哪些?

《民法》第143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什麽是無效合同?

1.從發生原因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系不應成立;合同的終止是指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消滅。

2.無效合同,尤其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合同,當然應該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介入;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於合同的解除。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散條件,當事人也不行使解散權,國家也不必幹涉。

3.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屬於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合同的終止往往由雙方自行決定。

4.在法律後果方面,因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追繳當事人取得的非法財物;但不存在合同解除時追回財產的問題。

四。終止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行使撤銷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撤銷權為前提。約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條件成立後,合同不自動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壹定的法律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壹方違約,協議終止的情形。《民法典》第565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約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條件滿足時,壹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需要和對方協商,也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合同即行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按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後,解除合同方可生效。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可分為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和全部無效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外的勞動合同;根據合同形式,分為必備勞動合同和非必備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因如下:1。合同主體不合格。被聘用方提供虛假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2.合同內容違法,即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和善良風俗,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比如制造冰毒、假幣等。含有違法內容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3.意思表達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產物,應當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達。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違背壹方真實意思的,所以無效。4.合同格式不合法。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不是書面形式,當事人沒有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者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進行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經過鑒證。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正式合法化,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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