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專家解答壹樁婚姻的道德與法律1——精神損失費不壹定管用。如果他每個月都按期給妳贍養費,妳好像也不能告他精神損失費。他會有壹個“合理”的解釋,解釋他為什麽不去拜訪妳等等。總之,他付了贍養費。
2-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妳父親在和妳母親離婚前以夫妻名義和別的女人同居,妳可以告他重婚罪。那他壹定觸犯了法律。
職業活動、公共生活、職業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是社會生活的三大領域。在前壹章中,大家學習了公共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規範。本章將繼續學習職業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道德與法律的基本要求。尊重社會公德,培養高尚的職業精神,樹立新時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錘煉人們優秀道德品質的重要環節。為了將來走上工作崗位,建立家庭,大學生在職業生涯中需要認真學習職業道德和法律知識,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和創業觀;要正確認識和對待愛情,掌握婚姻家庭倫理和法律規範,為完成成家立業的重任打好基礎。
職業活動是人類社會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動。職業生活中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是為規範和約束從業人員的職業活動而制定和形成的行為準則,廣泛滲透於職業生活的各個方面。它們不僅對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具有約束和導向作用,也是保證社會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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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戀愛婚姻中的道德要求,其實就是願意接受傳統禮儀的約束。對內善待對方的親人和孩子,表現出對對方的大愛,不要和妳愛人以外的人睡覺;給對方足夠的面子。
既然我們選擇在壹起,
集中註意力
不要違規。
道德底線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與法律之辯案例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與法律之辯:道德規範:是由壹定的社會經濟關系所決定的,以善惡為評價標準,由人們內心的信仰、輿論和傳統習慣所維系的,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原則和規範的總和。
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不時對這些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而言,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律法規對話時,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法規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條例。
從愛情、婚姻和家庭的角度分析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至少500字)從婚姻自由的角度談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婚姻本來應該是自由戀愛的產物,是愛情的結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呢?愛情的美好大家都知道,但是在談婚論嫁的時候,往往要考慮很多,比如身份,地位,家庭情況,收入情況,等等。這些因素很重要,但真的與愛情無關。現代社會,男女都可以通過勞動獲得收入,為自己提供生存的物質條件,不像封建社會,女性依靠男性生活,女性既沒有社會地位,也沒有收入。這是時代的進步。與其嫁給壹個不太喜歡,但是各方面條件都很好的人,不如自己過。那樣妳就有更多的時間去工作,讓自己活得更好,才不會在《圍城》裏唉聲嘆氣。外面的人想進來,裏面的人想出去。其實如果兩個人的結合完全是自願的,不是因為外界的壓力,也不是為了解決生計問題,為什麽不能選擇壹個彼此喜歡的人,壹起努力創造幸福的生活呢?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婚姻自由,這意味著男女雙方都有權根據法律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迫或幹涉。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中國有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很多父母對子女的戀愛婚姻產生了極大的幹擾。不敢讓孩子在校期間談戀愛,怕影響學習;工作後不敢讓孩子隨便搞事,怕被騙。於是所謂的相親會就應運而生了,火的程度不亞於明星們的歌會。不過有意思的是,相親現場往往是父母主導,他們興高采烈,而子女往往懶得去。這在提倡婚戀自由的現代社會有多奇怪?然而,這種現象的存在也受到深刻的社會根源和道德因素的影響。中國的現代化,畢竟只有幾十年。中國最後壹個封建王朝清朝是壹個非常封建保守的王朝,對女性有著嚴格的約束和規範。這可能是因為滿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壹樣,視女性為男性的財產和附庸。所以在他們獲得了主導地位之後,他們逐漸把這種習慣和傳統內化為壹種社會規範。其實中原漢族壹直都很開明開放,女性也有社會地位。古城邯鄲壹直有尊重女性的傳統。到了明朝,雖然大部分都是父母包辦,但也有青梅竹馬壹起長大的,有自由結婚的,甚至有私奔的。這些在明代的壹些白話小說中都有所體現。不得不承認小說在反映民俗方面有很大優勢,雖然我很少看小說。
說這麽多好像有點遠。其實我壹直在努力闡述我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理解。法律提倡婚姻自由,明確規定婚姻自由,可以說是先進的,具有指導性,是出於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護,是對西方現代先進文明的借鑒和學習,是對中國傳統文化中積極部分的肯定。所以我認為,法律是對社會上存在的積極健康的道德規範的肯定,也是引導道德發展的中堅力量。道德是法律的必要補充。很多問題都可以歸入道德的範疇,但是哪些應該肯定,哪些應該摒棄,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有明確的選擇和判斷。
聊戀愛婚姻中的倫理道德和個人價值觀,是為了增進感情。約會多壹點* * *有回憶。吵架是為了多了解對方,學會和好。承諾是為了證明這段感情經得起考驗。珍惜它是因為害怕失去它,所以呵護它,把它當成壹次冒險。我想妳是因為我心裏經常有妳。我在乎我的心,因為我很愛它,我的心和我心愛的人壹起奔跑。
“林浩森”事件的道德與法律分析任何罪犯都有其根深蒂固的犯罪根源和心理,林森浩也是如此。社會上很多人對這個案子不理解,認為林從投毒到自衛的行為很奇怪,很難解釋,由此引發各種質疑。我將從正義的角度簡要討論林的行為和司法結果。
本案審理存在三大疑點。首先是投毒量:投毒量是否如陸巍巍所說的75ml,是實驗結果的50ml,還是森林犯罪者的供詞中的20-30ml;第二個動機:不管是開玩笑還是想毒死黃洋;第三,為什麽面試中突然出現了新的說法?我很生另壹個人的氣,因為他幹擾了我的睡眠。正當黃洋想開個玩笑時,他抓住了黃洋。
令人驚訝的是,這三個疑點都與量刑密切相關。為什麽單單在這些問題上有爭論,在其他問題上就和諧了?在弄清楚這三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林犯罪者的精神鑒定。有“被評估人林森浩目前無精神異常,能配合案件的審理,具有自我保護能力”的說法。什麽是自我保護的能力?為什麽要提自我保護的能力?我們先明確壹點,壹個心智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時,或多或少會在壹些問題上為自己辯解,比如動機,殺人就對方的過錯,搶劫的數額,貪汙的數額。這是壹種自我保護行為,也是壹個人最基本的本能。我們將嫌疑人的自述與調查結果進行對比。如果嫌疑人的自述較輕或者與偵查結果基本壹致,可以認為嫌疑人的自我保護能力是存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陳述,但是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認可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當然也不會完全認可被害人的陳述,會根據刑偵實驗來推測(當然這個結果不壹定是最準確的)。正是因為這種自我保護能力或者說生存欲望,這三個疑惑才存在。
壹有疑問,就有三個結論,壹是與本案利益無關的證人證言,二是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述。哪個靠譜?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靠譜的,因為他肯定會有這種保護自己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就越大,判決就越重,損失就越大。所以嫌疑人肯定會少說也是可以理解的。證人呂為為博士畢業後在國外找到了工作,他與本案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她的證詞比較可靠,她說存放毒藥有兩層不透氣的蓋子,然後她套上塑料袋。因為這是劇毒化學品,必須存放在空氣中,所以我們可以認為這個瓶子裏的化學品基本沒有揮發。公安偵查結論會受到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影響,因為這個實驗需要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所以會在壹定程度上小於真實情況。綜上所述,劑量在60-70ml左右是比較客觀的。
懷疑2有兩種說法:開玩笑,殺死或重傷黃洋。首先,因為嫌疑人的自我保護能力發揮了作用,他壹定會讓兩者的關系變得親密,從而隱藏自己的犯罪動機,為他爭取寬大處理,因為沒有犯罪動機就沒有預謀,沒有預謀就沒有故意殺人,這壹點大家都能想到。我們不會也不可能單純從口供來判斷這類案件,壹定會根據前後的行為來綜合評價。首先,壹個心智正常的碩士生,不可能拿壹種劇毒化學品和舍友開玩笑;第二,即使鬧著玩,發現後果嚴重也壹定會當場指出毒藥的來源(註: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立即背著受害人去醫院直接承認投毒,並要求醫院使用戒毒藥物進行針對性治療);第三,即使想避免承擔法律責任,也可以用各種方法偷偷告知醫生,進行針對性治療。我們可以從結果中推斷,從黃洋的不適到他的死亡。林森浩看著黃洋的病情壹天天惡化,卻沒有盡壹點力去挽救黃洋的生命。開玩笑,妳信嗎?
疑點三:為什麽林和另壹個人的矛盾凸顯出來,激怒了?這在以往警方和檢察院給出的動機中從未出現過。壹審進行調查時,他也有機會回答自己的動機。他從來沒有提過為什麽在接受電視臺采訪時突然說出這個動機。同樣,這也表明了林急於保護自己。林首先開了個玩笑,說他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動機。從被警方調查到壹審判決,他壹直堅信這個想法——因為沒有動機,沒有怨恨,我沒有理由故意殺人。但是當他得知壹審判決的時候(在看守所裏他可能也感覺到了,因為看守所裏死刑犯和其他犯人的待遇是不壹樣的),他覺得這個希望破滅了。但他還是有強烈的求生欲望,於是又找了壹個借口——第三者影響了他的心情。這種說法是多麽的可笑和可悲,如果雞毛蒜皮的小事影響到妳,妳怎麽能殺死壹個無辜的第三者呢?
我們來回顧壹下從犯罪開始到結束的全過程,以及他的行為所帶來的司法後果。整個行為過程分為投毒、懺悔、審判三個階段。第壹階段:從森林犯罪分子出於某種原因對黃洋和/或第三人懷恨在心,實施投毒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後,開始查閱各種資料,企圖掩蓋自己的卑劣行為,直到被警察盤問,沒有說出真相。在此階段,森林犯罪分子出於某種原因采取投毒行為,造成被害人黃洋死亡,並采取各種方法掩蓋事實,拒不承認。此時,森林犯罪分子所采取的壹切行動概括起來就是:掩蓋事實,以逃避法律的懲罰。結果: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第二階段:從被警察傳喚到壹審判決結束,從被傳喚到從筆記本電腦裏拿走關鍵證據,森林罪犯開始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無法掩蓋。他采取了第二種策略,可以概括為:主動承認犯罪過程,坦白過程,在關鍵問題上避重就輕,疑點1和2充分說明了這壹點。結果:認罪態度好,還是判了死刑,因為林壹直不願意剖開自己內心的陰暗面,法院也很難指望他悔改。第三階段:森林犯罪分子找到了新的理由:第三人影響了情緒。到了這個階段,林意識到玩笑不被采納,為了保命,他不得不尋找新的方式為自己的錯誤辯護,於是他找到了新的借口,概括起來就是:避實就虛,詭計頻出。結果:從法理和情理上難以認定,但暴露了毒害第三者的想法。
道德和法律都有什麽是必須做的,什麽是禁止的,什麽是自由的。前兩者是義務。最後,右邊。從必須要做的事情來看,人生好像是在社交舞臺上。每個人都在按照自己內心的信仰和道德,真誠地表演和上演壹出戲。對於自己和他人,每個人既是觀眾,也是演員。個人與他人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體現了人與人之間需要合作。好的導演就像好的經理。他指揮的標準就像法律,好。從禁止的事情,生活就像在球場上。人們在遊戲中作為玩家競爭,是因為矛盾。個人和對手是對立和對抗的,勝利者只有壹個。這時,經理被壹個裁判代替了。他管理的標準就像法律壹樣。他會用警告、黃牌、紅牌、扣分、開除的方式來懲罰球員或球隊,以維護正義。而如果玩家內心道德很好,沒有做出侵害對手的事情(現實中遇到與人矛盾不與人對抗,也不參與與人對抗)而退出遊戲,如果玩家都這樣了,也沒有人打遊戲對抗,估計裁判也就丟飯碗了,也不需要用什麽標準去處罰任何人。所以,在現實中,如果壹個人選擇了清正廉明,善待他人,在道德上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