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參生意是什麽意思?其實職場上有很多知識是我們需要了解的。各行各業在職場上需要了解的內容和要求是很不壹樣的。我們先來了解壹下風參業務是什麽意思。
風參業務是什麽意思?1風參業務是壹種“輕規模”的銀行業務,是指境外銀行作為風險轉移行,與境內銀行(風險參與行)合作參與非融資風險,在不占境內銀行貸款余額的基礎上,直接向境內客戶提供跨境貸款。
該業務模式為中國人民銀行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下的境內法人企業提供了便利,進壹步拓展了企業跨境融資空間,為企業利用低成本境外資金降低融資成本提供了有效途徑。
廣發銀行東莞分行在企業日常調研中了解到,企業D近期資金短缺,需要融資。因此,廣發銀行東莞分行充分利用兄弟行澳門分行的海外窗口,通過澳門分行作為風險轉移行、東莞分行作為風險參與行的模式和外債形式,有效為D企業辦理跨境直貸業務,及時為企業提供流動貸款資金,充分發揮境內外聯動優勢,為企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風險參與和信用保險的區別;
信用保險是指保險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債務人不清償或不能清償時,保險人對債權人進行賠償。
信用保險的風險承擔者是保險公司。根據各國保險法,保險人的業務資格是有特權的:承辦保證保險業務的合法保險公司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必須經國家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保險業和銀行業分業經營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商業銀行不得經營這類業務。
在風險參與中,參與者的資格不受相關保險法的控制,商業銀行是風險參與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風險參與業務是什麽意思?2什麽是中行的風險參與業務?
風險參與是指我行按照約定的比例和條件,承擔風險轉讓行轉讓的貿易融資和保函項下金融機構全部或部分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風險參與根據是否融資可分為融資風險參與和非融資風險參與;按參與比例,可分為全員參與和部分參與。風險參與適用的基礎交易有福費廷、還款融資、信用證保兌、重開保函等。
什麽是渠道服務?
通道業務的優勢是多種多樣的,銀行出於不同的目的選擇通道業務而非傳統信貸業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避免占用信貸規模。很多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的經營機構信貸規模非常緊張,沒有足夠的貸款額度向大額融資客戶發放貸款。在不占用信貸規模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上述銀行證券信或本文中的融資租賃渠道為客戶融資。
2.獲取海外低成本資金。壹些純國內客戶沒有任何進出口業務和國際貿易背景,也沒有國家批準的外債額度,無法輕易從國外融資。在這種情況下,借助有外資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我們可以采用售後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利用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從境外獲取低成本資金。
3.擴大銀行資金的投向。銀行理財資金不能直接投資股市,上半年股市配資業務的資金大部分來自銀行,就是因為通道業務。銀行通過接受券商受益權、投資券商出具的收益憑證、股票質押回購、單壹結構化基金配資、傘形信托、結構化私募、打新基金、FOFMOM等方式間接進入股票市場。
風參業務是什麽意思?3什麽是風參協議的“參”?
近兩年,隨著中資銀行海外分行/子公司資產規模的快速擴張,海外貸款交易量也大幅增長。
與資產證券化類似,貸款交易可以給出售信貸資產的銀行帶來很多好處,比如滿足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和貸款集中度的限制,優化信貸結構,分散風險等。另壹方面,也可以幫助購買信貸資產的銀行豐富信貸組合,甚至在“資產荒”的情況下降低開發客戶的營銷成本。
鑒於受國外法律管轄的普通信貸資產轉讓文件與國內貸款轉讓協議的巨大差異,本文簡要介紹了境外貸款轉讓的法律概念,並著重說明了風險/融資貸款參與協議(又稱“風參與協議”)的特征。希望對銀行家們有所幫助,尤其是六大中資銀行盧森堡分行之友。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內容基於受盧森堡法律、英國法律和紐約法律管轄的貸款協議和貸款轉讓文件。
在法律形式上,有三種常見的貸款轉讓:更替、轉讓和參與。
替換(替換)
置換是壹種常見的貸款轉讓形式,在受英國法律管轄的基於LMA模板的貸款中較為常見。
假設大豐廠(借款人)向京商業銀行(原貸款銀行)借款1億元。為了獲得貸款,大豐廠還將自有廠房的土地抵押給荊州市商業銀行作為物權擔保。隨後,瀘州市商業銀行(新的放貸銀行)決定從荊州市商業銀行(原放貸銀行)購買大豐廠的債權,成為大豐廠新的放貸銀行。
如果本次信貸資產轉讓通過“債權更新”的法律形式進行,那麽瀘州市商業銀行(新的貸款銀行)將與大豐廠(借款人)簽訂壹份全新的借款合同,大豐廠與荊州市商業銀行(原貸款銀行)的合同關系將徹底終止。“替換”也會影響擔保權益。壹般來說,大豐廠(借款人)還會與瀘州市商業銀行(新貸款銀行)簽訂新的土地抵押合同。顯然,這種轉讓方式需要得到大豐廠、荊州市商業銀行、瀘州市商業銀行的同意。
簡單來說,通過“置換”,新銀行購買舊銀行的信貸資產,借款人與舊銀行的合同關系完全終止。借款人和新銀行必須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合同關系只存在於借款人和新銀行之間。
分配(分配)
轉讓是另壹種常見的貸款轉讓方式。與“更替”不同,“受讓人”並不創設新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原借款合同的基礎上,將借款人與新的貸款人聯系起來。
還是大豐廠的例子。如果信貸資產的轉讓是以“轉讓”的合法形式進行的,只需要荊州市商業銀行(原貸款銀行)和瀘州市商業銀行(新貸款銀行)簽訂貸款轉讓協議,貸款轉讓就完成了。至於是否需要大豐廠(借款人)的同意,要看當初借款合同是怎麽約定的。壹般來說,擔保權益會隨貸款壹並轉讓給瀘州市商業銀行(新貸款行)。
如果有壹天,大豐廠(借款人)的貸款違約,瀘州市商業銀行(新的貸款銀行)可以基於轉讓關系直接起訴大豐廠,要求其還錢,無需經過荊州市商業銀行(原貸款銀行)。在這壹點上,“轉移”和“參與”有很大的不同,下面會詳細解釋。
另外,嚴格來說,“轉讓”只是轉讓權利,並沒有轉讓義務,尤其是在英國法律下。如果荊州市商業銀行在借款合同中承諾明年向大豐廠貸款1億元,該承諾不隨轉讓合同壹並轉讓,荊州市商業銀行明年仍向大豐廠貸款1億元。
當然,在受紐約法律和盧森堡法律管轄的貸款轉讓協議中,債務也可以轉讓。在英國法律中,通常的解決辦法是簽訂轉讓和承擔協議。
需要註意的是,在普通貸款合同中,“轉讓”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原因很多,比如:借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納稅。在國際貸款中,新的貸款銀行可能來自另壹個國家,導致利息預扣稅增加,因此借款人將支付壹大筆錢,這種轉移當然要得到借款人的同意。另外,作為貸款銀行,會接觸到很多借款人的機密信息和財務數據。如果借款人不想與銀行合作,他自然應該有權拒絕貸款的“轉讓”。
然而,借款人說“不”的權利並不是無限的。壹般來說,如果貸款被“割讓”給另壹個銀團成員或貸款銀行的附屬銀行,“割讓”是允許的。而且壹般貸款合同都會約定,在貸款違約的情況下,借款人將失去對貸款“轉讓”的“同意權”。換句話說,“不交錢,不尷尬。”當然,基於借款人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商業關系(誰更強),關於違約的定義有很大的討價還價空間。
參與(參與)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融參”或“風參”。與轉讓不同,參與並不在借款人和新貸款銀行之間建立任何合同關系。
繼續以大豐廠為例,如果以參與方式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則需要荊州市商業銀行(貸款行)與瀘州市商業銀行(貸款行)簽訂出資參與協議。通過該協議,綠洲商業銀行出資從荊州商業銀行“購買”大豐廠未來支付利息的收益權。
但瀘州市商業銀行並非大豐廠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故本次交易無需大豐廠(借款人)同意。同時,擔保物權仍屬於荊州市商業銀行(貸款銀行)。
在“參與”的法律形式下,荊州市商業銀行(貸款銀行)必須履行對大豐廠(借款人)的承諾。該貸款承諾不會隨著瀘州市商業銀行(參與行)的“參與”金額的增加而改變。
因為沒有合同關系,大豐廠(借款人)無權起訴瀘州市商業銀行(貸款銀行)。同樣,如果大豐廠(借款人)不還錢,那麽瀘州市商業銀行(放貸銀行)也無法起訴大豐廠(借款人),只能說服荊州市商業銀行(放貸銀行)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對於中資銀行海外分行/子公司而言,融資/風險參與協議的三個法律特征需要特別關註:
首先,參與行和貸款行之間是什麽樣的合同關系?
根據英國法律,參與銀行和貸款銀行是設保人和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或者直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如果荊州市商業銀行(放貸銀行)不幸進入破產程序,那我對不起瀘州市商業銀行(參股銀行)。就算大豐廠(借款人)還錢,瀘州商業銀行也拿不出來。它只能與荊州商業銀行的其他債權人壹起等待法院判決,以獲得這筆錢。不知道能拿到多少。
根據紐約法律,參與銀行和貸款銀行之間的關系是賣方和買方的關系。也就是說,如果荊州市商業銀行(放貸銀行)不幸進入破產程序,那麽瀘州市商業銀行(放貸銀行)可以強調,這份放貸協議實質上是“真實出售”。因為如果是“真實出售”,大豐廠正常還款時,這筆還款將受到保護,不會被荊州市商業銀行的其他債權人主張。
2008年金融危機後,紐約南區破產法院裁定,在雷曼兄弟與其他銀行的各種“參與”交易中,貸款參與協議被視為“真實銷售”,因此不屬於雷曼的資產。參見關於雷曼商業票據公司,08-13900(紐約市銀行,2008年10月6日)(JMP)。
在盧森堡法律下,類似於紐約法律,參與銀行和貸款銀行可以被視為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關系。
其次,參與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不管大豐廠(借款人)怎麽樣,瀘州商業銀行(放貸銀行)都要挺住,先找荊州商業銀行(放貸銀行)。至於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就不要想了。
最後,貸款人的註意義務。壹般來說,貸款參與協議將要求貸款銀行繼續負責監督貸款。這種審慎義務包括:對任何借款合同的修改繼續發表意見;貸後繼續管理借款人,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違約,要確定解決方案。
相信通過充分了解貸款交易中涉及的轉讓文件,可以更好地保護參與銀行的權益,從而促進中資銀行海外分行貸款交易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