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設區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範圍、權限、期限、工作經費等相關內容。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實行規範化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六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對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確需征收的建設項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經論證,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予以公布。第七條房屋征收範圍公告後,房屋征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申請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變更登記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的具體地址範圍和中止期限書面通知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房管、建設、工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未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辦法。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補償對象和補償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的參考價格;
(三)簽訂合同的期限;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差額的計算方法;
(五)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房的數量和位置;
(六)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標準;
(七)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措施;
(八)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的認定和處理方法;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第十壹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後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以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通過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的意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專家鑒定和論證,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並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決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