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理論基礎
1.起訴廉價主義
廉價起訴起源於19世紀後期,當時僵化的起訴法律原則已經過時。它是社會對絕對報應觀念和檢察制度實施的檢討結果,符合“訴訟經濟”理論。與起訴罪刑法定原則相對應,起訴便宜原則是指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充分、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決定是否起訴的原則。
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將起訴法定主義規定為基本原則,起訴便宜主義為例外。然而,隨著刑事犯罪的急劇增加和日益復雜化,司法資源的短缺日益突出,起訴便宜主義逐漸被重視和采納。擴大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自由裁量權,其中輕罪附條件不起訴是壹項重要權利。如今,作為當代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之壹,廉價起訴原則已經成為兩大法系發展的共同趨勢。
2.訴訟經濟原則
訴訟經濟是以較低的訴訟成本取得較大的訴訟效益,還是為了達到特定的訴訟目的,要選擇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刑事案件的每個流程都涉及公安、檢察等不同的司法部門,案件的正常流轉需要相應的司法資源。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可以分流壹部分處於起訴階段的案件,使其不進入或暫時進入審判程序,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有效節約成本,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3.恢復性司法的概念
恢復性司法是在罪犯和被害人之間建立對話關系,在罪犯主動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消除雙方沖突,在更深層次上解決沖突,通過社區和其他相關方的參與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的壹種替代性司法活動。國際上公認的恢復性司法的定義是:恢復性司法是指在具體案件中解決犯罪問題和處理犯罪後果及其對未來意義的過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很好地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特別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不僅要考慮懲罰犯罪的適當方式,還要考慮幫助和教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問題。通過取得被害人諒解、追加賠償義務等措施,使雙方達成和解,從而達到保護被害人和懲罰犯罪嫌疑人的雙重效果。[第頁]
4.輕刑與非刑理論
輕刑化和非刑化已經成為壹種國際趨勢。能不判就盡量不判;能用輕刑的就用輕刑。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對壹些符合條件的案件和對象,特別是未成年人案件,盡可能不予處罰,有利於教育改造和更快地重新融入社會。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價值
任何壹種法律程序的設立都是對壹定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選擇和追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也是如此。作為實現法律和社會目的的手段和方式,其價值往往是多元化的。
首先,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文明刑罰的體現。這種方式緩沖的非罪化,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和矯正方面更加科學,體現了刑罰的文明程度。
二是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和消除犯罪記錄的可能,是符合法律目的和社會需要的司法救濟措施;
三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第四,刑罰模式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使得相當壹部分犯罪不必進入訴訟成本高昂的審判環節,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充分體現了司法資源稀缺與社會需求大的矛盾下的司法效率;
五是完善了我國的不起訴制度,順應了世界法律發展的趨勢,是我國法制完善的又壹體現;
第六,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未成年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對立緊張關系,未成年加害人有機會通過自身的積極努力獲得被害方的諒解,減少糾紛的對抗性,緩和雙方矛盾,重新建立友好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成為實現社會和諧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