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包括總支部委員會和沒有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支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和組織黨內外幹部群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2)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歷史,同時廣泛學習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三)教育、管理和服務黨員,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證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4)監督黨員,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肅黨紀,堅決反腐敗。
(五)做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意見,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和諧機關建設。
(6)教育、培養、考察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的基層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委員會等群眾團體,支持這些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的黨的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在黨內維護黨章和其他法律法規,經常教育黨員遵紀守法,決定維護黨的紀律。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監督黨員幹部行使權力。
(三)協助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四)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黨內法規的案件,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撤銷對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舉報和黨員的申訴、控告,維護黨員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