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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如何分類。

《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分類如下: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任何民事活動。年滿18周歲、精神健康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才能進行民事活動。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是什麽?

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是: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壹種可能性,但並未給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獲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是由法律規定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沒有直接關系。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三、中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多大年齡?

中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壹般以出生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以戶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法律客觀性:

壹、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1)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特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誌。a .所有自然人,不分年齡、性別和職業,都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享有同樣的民事權利能力。b、內容廣泛C、不可轉讓,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密不可分,不能轉讓,不能放棄。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出生”是指胎兒離開母體而生活的法律事實。生育有兩個條件:a、“走出去”,即離開母親;b、“命”,即離開母體保住性命(不管存活時間有多長)。(2)根據人民意見第1條,出生時間應按以下順序確定:a .戶籍證明;b、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c .其他相關證明(如助產士證詞)。(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中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對胎兒的利益有壹定的保護,包括以下兩種情況:a .繼承時的特殊部分(《繼承法》第二十八條;《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時胎兒與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具有同等地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三種情況:a、胎兒活著的,應該由監護人的母親保管;b、胎兒是死產,應留下壹份無意義的,按法定繼承分配給其他繼承人;c .胎兒出生後立即死亡的,份額應折算為嬰兒的遺產,由其母親繼承(遺囑繼承中也應保留繼承份額,否則遺囑部分無效,因為胎兒屬於無勞動能力且出生後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且其母親的撫養費不視為生活來源——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b .侵害胎兒健康和存活的責任a .如果侵害孕婦(如暴力侵害孕婦身體、不潔輸血導致病毒感染等。 ),胎兒流產或者胎兒出生時死亡,視為對“孕婦”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害,孕婦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在母親體內受到侵害導致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作為受害人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孕婦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壹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a、戶籍證明;b、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c .其他相關證明(如助產士證詞)。(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中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對胎兒的利益有壹定的保護,包括以下兩種情況:a .繼承時的特殊部分(《繼承法》第二十八條;《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時胎兒的地位相當於法定繼承人在第壹順序中的地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三種情況:a、胎兒活著的,應該由監護人的母親保管;b、胎兒是死產,應留下壹份無意義的,按法定繼承分配給其他繼承人;c .胎兒出生後立即死亡的,份額應折算為嬰兒的遺產,由其母親繼承(遺囑繼承中也應保留繼承份額,否則遺囑部分無效,因為胎兒屬於無勞動能力且出生後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且其母親的撫養費不視為生活來源——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b .侵害胎兒健康和存活的責任a .如果侵害孕婦(如暴力侵害孕婦身體、不潔輸血導致病毒感染等。 ),胎兒流產或者胎兒出生時死亡,視為對“孕婦”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害,孕婦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在母親體內受到侵害導致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作為受害人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孕婦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壹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在母親體內受到侵害導致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作為受害人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孕婦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壹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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