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確實簽了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妳很難向第三家公司索賠。但如果妳弟弟不具備相應的勞務用工或施工資質,妳還是可以向第三家公司索賠。合同約定“如有傷亡由乙方即我弟弟負責”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3.《工傷認定》:妳沒有工傷認定,妳是從哪裏得到的工傷認定?工傷鑒定應當在勞動部門取得工傷證明後,在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估計妳說的“工傷鑒定”應該只是醫院做的傷殘等級鑒定吧?這個可以用在人身傷害而不是工傷索賠的時候,但是工傷索賠的時候就沒用了。
4.“因為妳不是三家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工傷條例》中不能解除合同的估計不適用”:這是妳的誤解。現在沒有正式員工和臨時工之分,只有有勞動合同的正式勞動關系和沒有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之分。對於有證據證明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合同的,同樣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工傷待遇相同,但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工傷保險的,所有工傷待遇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5.“如果談判失敗,要不要去山東第三公司的總部?還是說安監投訴和勞動仲裁都要去山東總部?”不可以,妳可以在公司註冊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在廣西申請仲裁。
6.“如果像我這樣的臨時合同公司沒有社保,以後還能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嗎?”:有,但是在社保機構拿不到。所有工傷福利由公司承擔。如果繳納社保,大部分由社保機構承擔。
7.“壹年時效期間是從事故起算還是從工傷認定起算”:
(1)從事故發生時算起。
(2)如果事故發生後30天內公司沒有向勞動局申報工傷,妳要在事故發生後壹年內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要超過這個時限,否則會很麻煩。
8.“勞動能力證明是殘疾證嗎?”:不能,殘疾證需要和勞動能力證明壹起提交給殘聯,殘聯需要核實。
9.建議:
(1)如果事故已經超過壹個月,盡快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後再申請工傷認定(妳說已經有了工傷認定,不知道怎麽回事)。在取得工傷證明和勞動能力證明後,與公司協商索賠。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妳和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勞動關系不成立,不能認定為工傷:可以人身傷害索賠,以妳弟弟不具備相應資格為由,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和妳弟弟共同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