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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法律主觀性: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和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職責有關的活動時受到的事故傷害和職業傷害。壹、工傷賠償項目1,治療(醫療)治療費用。工傷治療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住院夥食補助。3.異地就醫的交通費和食宿費。4.康復治療費。5.輔助器具費用。6.停工期間工資。7.生活護理費用。8.壹次性傷殘津貼。9.傷殘津貼。10,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1,喪葬補助。12,供養親屬撫恤金。1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工傷賠償標準1,工傷壹級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4個月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二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2個月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三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0個月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四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18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每月支付的傷殘津貼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五級工傷賠償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6.六級工傷賠償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4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7.工傷七級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2個月。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8.八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0月。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9.九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10,工傷十級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根據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6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三。工傷賠償的法定期限是多少?工傷索賠的法定時效是三年,但訴訟時效是民法通則實施前的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及國家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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