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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性:

對於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或有限責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處罰要有壹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於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112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規定分為總則、管轄、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期間、送達、行政處罰的執行、備案和監督、附則9章90條,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1996 65438+10月65438+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廢止。壹、行政處罰壹般程序1。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權限,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方式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2.調查取證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3.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辦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2)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明確;(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準確;(五)申請依據是否正確;(六)處罰是否適當;(七)程序是否合法。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四)采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情況和理由;(五)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六)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印章。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第六十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第六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的,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和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六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渠道和行政機關名稱,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第六十三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辦案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第六十四條辦案人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調查處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交由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歸檔保存。行政事業單位也要按照壹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因此,不僅是個人和企業,行政機構也受到壹定法律法規的約束,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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