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給員工發工資時,要制作“工資發放表”和“工資條”(工資條),但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省事,對這些都置之不理。比如有的單位認為有“銀行流水”,有的單位認為發電子版郵件就夠了,沒有安排員工簽字。這種操作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法律風險?工資發放表和工資清單是法律明確要求的,主要規定在各地的工資支付條例中。因為各地規定有差異,所以本文主要介紹深圳的規定。壹、工資支付表的法律要求關於工資支付表,《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做出了如下規定:1。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2.工資支付表應包括以下內容:(1)單位名稱;(二)工資計算和支付的時間段;(即工資發放周期)(3)發放時間;(四)員工姓名;(五)正常工作時間;(6)加班;(七)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8)加班費;(九)扣除項目和金額;(10)工資賬號。3.工資支付表至少保存2年。二。工資表的法律要求關於工資表(俗稱“工資條”,《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做出了如下規定:1。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工資表,並由員工簽字。註:簽到方式為“紙質簽到”,即由員工定時打印並簽名。紙質簽名的做法看似麻煩,但壹旦發生糾紛,相對容易舉證。不建議采用“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等電子簽約方式。壹是不好保存,二是難以證明。電子郵件不是來自實名登記系統;雖然微信和短信都是實名登記制,但用戶可以隨時更改綁定的實名登記制信息,有時在調查取證時也會遇到麻煩。) 2.工資清單的內容應與工資發放表壹致。3.勞動者對工資清單有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答復。第三,忽視工資發放表和工資表的法律風險。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如果沒有工資支付表和工資清單,可能存在以下風險:壹是行政處罰風險。用人單位沒有工資支付表、工資清單的,勞動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並作出相應處罰。第二,勞動爭議的敗訴風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資支付表或工資清單,在仲裁和訴訟中可能難以證明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從而導致裁決機關作出不利的判決。“加班爭議”等常見原因,如“沒有工資表”、“加班工資沒有體現在工資表上”,或者“加班工資體現在工資表上但沒有員工簽字”等。,用人單位可能被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不支付加班工資,導致用人單位被裁定(或判決)支付加班工資。三、工資認定金額的風險(註:湖南省)在壹些地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資發放表或工資表,勞動者投訴時,勞動部門甚至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的金額來認定勞動者的工資。比如湖南省,《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侵犯勞動報酬權益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工資支付憑證》,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的,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的數額直接認定。事實上,在非湖南地區,壹旦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無法出示工資支付表、工資條等工資憑證,勞動者主張自己從用人單位拿到的錢都是工資,並能提供壹定證據,也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時候用人單位就很委屈了。因此,為避免法律糾紛,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仍應嚴格依法制作規範的工資發放表和工資清單,並定期安排員工簽收。法律規定《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修訂)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算支付時間、支付時間、職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應付項目,以及扣除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工資支付表應當至少保存兩年。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本人工資清單,並由勞動者簽字。工資清單的內容應與工資發放表壹致。員工對工資表有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答復。《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舉報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權益的案件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工資支付憑證。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的工資數額直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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