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上問題回答如下:《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如下:第壹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見本規定附件。女職工禁忌作業範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並書面告知女職工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崗位。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在與女雇員協商後,雇主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向女職工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發生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未滿1周歲的女職工哺乳期(含人工餵養)期間(以下簡稱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不少於1小時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個嬰兒,每天增加哺乳時間1小時。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保健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安排女職工進行1次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件所列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件所列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壹條的情況。 工會和婦女聯合會監督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 並按被侵害的每名女職工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或者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02年4月12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第壹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第十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第十壹條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和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壹款、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女職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受侵害女職工1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7月21日,國務院發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附件: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1.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壹)礦山井下作業;(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工作20公斤以上,或者間歇性負重,每次工作25公斤以上。二、女職工經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壹)《冷水作業分級標準》規定的二、三、四級冷水作業;(2)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二、三、四級低溫作業;(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四)高空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四級高空作業。3.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 (壹)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二)從事生產抗癌藥、己烯雌酚、接觸麻醉氣體等作業;(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四級作業;(八)噪聲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三、四級作業;(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或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需要頻繁彎腰、登高、下蹲的作業。4.女職工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壹)孕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壹、三、九項;(二)工作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