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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納會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

(1)管理庫存現金。掌握每日庫存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出部分應及時交付銀行。發生超庫存罰款,出納未及時將超庫存現金存入銀行的,由出納負責。

(二)不得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從銀行提取現金支出。也禁止轉賬支票向員工發放獎金、獎品,以規避現金管理的監管。

(3)不準用“白條”沖抵庫存現金,不準貪汙挪用現金。

(4)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開具超過銀行存款余額的空白支票。出納書寫空頭支票所發生的罰款,由出納負責,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不允許簽發遠期支票以獲得銀行信貸。

(五)出納人員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簽發。

(六)銀行賬戶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業務。不要開多個賬戶,逃避經濟監管。

2.負責處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

(1)根據會計稽核人員簽字的收付憑證,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必須經過出納復核後才能辦理。復核主要是檢查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會計科目是否壹致,金額是否壹致,內容是否真實合理,復核後再辦理付款手續。

(2)收付業務完成後,要及時在收付憑證上簽名蓋章,加蓋“已收”或“已付”戳記,防止重復支付或漏付。

(3)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章,與存根或其他聯次壹起保存。支票如有遺失,應立即向銀行掛失,並通知相關單位,防止結算風險的發生。

(4)重大支出項目,如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支出、安裝工程款項等,須經會計主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後,方可辦理付款手續。

(五)涉及外匯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構性外匯制度及相關文件規定辦理外匯收支。

負責登記現金和存款日記賬,並準備日報表。

(1)根據已處理的收付憑證,逐級及時登記現金簿或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清余額。現金的賬面余額應與庫存現金進行核對。如發生短缺或盈余,應立即查找原因,確保賬實相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2)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

月末應及時編制“銀行對賬單”,使賬面余額與對賬單上的余額調整保持壹致。如果有未結賬的,要及時查詢調整。

對於現金收付業務和銀行收付業務較多的單位,如領導或相關行政部門需要了解每日現金和銀行存款情況,還應在每日終了時根據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編制每日現金和銀行存款情況。

法律依據:基本會計工作規範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應當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時,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各單位應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壹定的時間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各單位領導應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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