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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的法律風險

1,因經營失誤對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單獨或與* *壹起侵犯公司財產可能產生的民事侵權責任

3.對非法行為的制裁

4.作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

5.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

6.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

7.與公司破產有關的民事法律責任。

8.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9.行政責任的法律風險

1.因經營失誤對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八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因過錯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

2.單獨或共同侵犯公司財產可能產生的民事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1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財產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3.對非法行為的制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六種情形之壹的,除承擔企業法人責任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罰金;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4.作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1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在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主張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遲延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的。,並且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發起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設立公司,相對人可以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規定,公司因故未設立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等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設立,其他發起人主張應當承擔設立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確定有過錯的壹方的責任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五條規定,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公司成立後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未設立公司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6.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根據《公司法》第150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與公司破產有關的民事責任。根據《破產法》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未向人民法院報送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或者偽造、毀滅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致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根據128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責令債務人提交其財產狀況的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8.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人員觸犯我國刑法時,往往是以單位的名義,以單位的意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單位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處罰與雙處罰相結合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同時追究單位和主管人員及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按照罪名計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犯罪方面,其中可能犯的共同犯罪有:偷稅、虛假出資、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制作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人員受賄罪等等。

9.行政責任的法律風險。《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除承擔法人責任外,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司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公司隱匿財產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1、2款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其收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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