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可以分為三類:壹般解散、強制解散和司法解散。
(1)全面解散
壹般解散是指只要有解散的理由,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解散事由壹般有:(公司法第180條)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因某種情況而責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強制解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第180條)
1.主管當局的決定。國有獨資公司在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決定後,應當立即解散。
2.命令它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營業執照被吊銷。
(3)司法解散
1.司法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這是在公司處於治理僵局,出現所謂“公司僵局”時,現行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強制司法解散權。具體來說,申請解散公司的理由是:【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
(1)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導致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且2年以上不能作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特別註意:強制司法解散是針對公司僵局而設計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未經清算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不構成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
2.申請司法解散的前提條件:公司僵局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即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用盡。
3.申請司法解散的主體:持有公司全體股東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4.司法解散訴訟當事人:[公司法解釋(二)第四條]
(1)原告:請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股東;
(2)被告:公司;
(3)其他股東可以是原告或第三人。
5.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公司法解釋(二)》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6.解散和清算同時申請的處理[《公司法解釋(二)》第二條]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清算申請。
(2)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183條和《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
7.公司解散訴訟的調解
公司解散訴訟意義重大,必須重視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公司或者股東入股,或者通過減資使公司存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1款)
而且,為避免公司解散,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涉及有限公司股東之間重大分歧的案件(如股東知情權、分紅權等)時,應註重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通過下列方式解決分歧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2)其他股東接收部分股東的股份;(3)他人接受部分股東的股份;(四)公司減少資本。(五)公司分立;(六)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其他方式。(《公司法解釋(五)》第五條)
8.司法解散判決[《公司法解釋(二)》第六條]
人民法院對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