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電纜卷起,人彈開,向七被告索賠1.89萬元。據媒體報道,事發時死者李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突然,壹輛白色轎車由南向北駛來,卷起地上的電線,然後來了個大轉彎,橫在馬路中間。就在這時,畫面的另壹個角落,李被電線彈開,直接飛過馬路的綠化帶,撞上了電線桿。
該車司機發現自己的車輛沒有問題,在不知道有人被彈開的情況下開走了。
事發後,警方通過調查發現,電線是在3個小時前被壹輛重型卡車拉斷的。而且當時車輛處於超高狀態,直接導致電纜被拉斷。
架空電纜屬於某電信公司,該路段屬於某高速公路管理處的巡查範圍。電纜的實際高度低於行業要求的高度,所以這兩家單位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就這樣,死者家屬委托律師將貨車司機、貨車所屬公司、轎車司機、兩輛車的保險公司、某電信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處列為被告,向七被告索賠654.38+0.89萬元。
二是都說自己很委屈。原因是什麽?然而,在庭審過程中,7名被告人都感到委屈。看看有沒有道理。
大貨車司機認為從電纜斷裂到事故發生已經過去了幾個小時,現場也發生了變化,自己的責任比例應該沒有那麽多。
大貨車所在公司認為,大貨車司機確實是公司員工,但責任不應該是50%。電線被拉斷後,很多車輛經過,改變了電纜的位置。所有改變電纜位置的車輛都應承擔責任。
大貨車的保險公司認為買保險是真的,但這是意外。電線掉落和事故是兩個獨立的事件,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轎車司機認為,不管妳怎麽說,我當時是正常行駛,沒有違規。如果非要我承擔責任,也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卡車沒有掛電纜,它就不會遇到自己。
該車的保險公司也認為,該車投保了強制保險和200萬的商業保險,但只同意在強制保險範圍內賠付,但由於司機當場逃逸,商業保險不賠。
而某電信公司則不服10%的責任,認為與案件本身無關,他們不是案件主體。
路政管理處也認為這壹切都與他們無關,因為在日常道路養護中,他們沒有清理路障的義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但事發前沒有任何個人或單位說明有危險,所以不應該承擔責任。
第三,法律和正義不會缺席,解釋是誰的責任也沒用。從七名被告人的解釋來看,似乎死者死於自身原因,大家都不願意承擔責任或者不願意承擔更多責任。
從普通人的理解來看,車的司機真的很委屈。正常行駛在路上,他怎麽會看到路上的線纜脫落?但是,面對行人的事故,責任是無法回避的。但大貨車明顯處於超高狀態,司機本人及其公司必須承擔大部分責任。
另外,某電信公司的電纜架設高度不夠,也是關鍵原因。推卸責任是不可能的,承擔10%的責任已經很低了。
保險公司等單位的責任肯定也是存在的,就是要承擔多少責任的問題。我相信法律和正義不會缺席,因為死者是最無辜最委屈的,希望最後的判決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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