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出差都住在哪裏?
先秦時期就有候殿、後亭、旅舍、逆遊、招待所等不同檔次的旅館。
對於出差,古代朝代都有針對性的安排和制度設計。雖然各個朝代的做法不同,但普遍的做法是“定點待客”,也像近代壹樣要求入住指定的招待所。
在先秦時期,有不同等級的旅館,如候客廳、驛站、旅舍、招待所等。其中候堂和驛站檔次較高,是“國營”招待所,專門用來接待信差和公務人員。據《李周地官》“遺”篇:西周時,“凡國野,十裏有壹處,處有糧;住宿有三裏,住宿有路房,路房有委員會;五十裏有市,市有候堂,候堂有品。”
秦漢時期,這種公務人員招待所已遍布全國,從北京到各州縣,甚至在荒郊野地都設有亭,形成了壹個龐大的官方定點服務網絡。
唐宋時期,公務出差的定點接待制度更加完善。在唐代,為商務旅行服務的指定招待所統稱為“旅館”,而且數量不少。據《舊唐書·正史二》記載,唐玄宗年間,“全國每三十裏壹驛,天下每驛壹千六百三十九。”這裏不僅有唐代數量眾多的客棧,還有歷代最好的硬件設施。劉禹錫《冠城新客棧記》雲:“遠買名料,延世之作,且畫且畫,剛順流暢,巧在內。”米盧有甲乙,床帳有冬夏..."
宋代州縣官員由朝廷直接控制,每三年更換壹次。官員頻繁往來,除客棧外,送(馬)店進壹步發展。簡毅知止《陽臺上的虎魂》壹文說:“只有駐兵每隔二十裏設流星馬店送文書,管理七八十裏之間的驛站,以為兵士俊男必來投宿之處,過了士大夫也必管。”
到了明代,公務出差接待達到頂峰。據《明慧殿·兵部·傳》記載:“傳自到京後,四面設置,將在京同堂,外在水馬驛,送至府中。”
古代也有出差住非指定招待所的現象,但朝廷不提倡,有的朝代明確要求必須住指定招待所。引用金陵《太平毓蘭資產部八》中的“司”篇說:“坐於魯(陸)司者,不可留於司。”這是西晉的規定,大概意思是商旅不得入住私人酒店。這個規定除了防止擾民和腐敗,也可能是基於出差的安全。
古代出差的夥食多少錢?
元代規定“官養粥解渴酒,民養粥”。
出差最大的開銷是吃、住、行。除了免費住宿,古代出差用餐也有相應的標準。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上的傳食律,是秦朝對出差用餐問題所制定的具體標準。其中壹張短箋上寫著:“禦史為使者,飯半桶,醬分壹份,湯收壹份。”給它韭菜。那些有騎士的,從官方士大夫,吃它。使者的跟隨者,吃著米和半桶;仆,小半鬥。“由此可見,秦帝國的官員們因公住在驛站裏,每頓飯都配有半桶糙米、四分之壹升醬油、鹹菜肉湯和韭菜。如果有軍銜(軍銜)、醫生及以上官員,應按其軍銜的規定提供膳食。官員出差的隨行人員來到郵局,每餐提供半桶粗米;開車的仆人供應三分之壹的粗米。
從那以後,各個朝代的商務餐都有和秦朝相似的標準。比如元代出差的夥食標準是“只分案”。據《元史·立赤》壹文記載,統壹四年(公元1263年),元世祖忽必烈規定:“當妳以驛站換馬時,妳是在使使臣供養粥,解渴,飲人粥。在住宿的地方,特使是壹公升白米,壹公斤面粉,壹公升酒,十張油鹽雜鈔,五公斤木炭,在冬季月份,他的隨行人員是壹公升白米和壹公斤面粉。
明代實行“賜”制,給付標準為“坐三次”。據《明慧典》記載,不在驛站過夜,“官支壹員分三升,人分兩升”;過夜者,“壹官收五升米,壹人付三升。”
在清代,這種禮物被稱為“給衣”。剛開始的時候是直接用白銀入賬的。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頒布《吉易條例》:壹品官賜銀二分,二品官賜錢八分,三品官賜錢六分,四五品官賜錢四分,六七品官賜錢二分,八九品官只有壹品官的壹半
為了減輕地方負擔,杜絕大吃大喝,歷朝歷代都嚴格控制出差的招待標準。唐太宗李世民甚至禁止下關官員在客棧吃肉。《新唐書·馬周傳》說:“我禁禦史吃肉,怕州縣花大錢。”
古代商用車有什麽規矩?
唐代規定“凡賜壹匹,八匹壹級,六匹二級,五匹三級”。
先秦時期,官員出差都有“公車”可用,古人“公車上書”的現象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後來水運發達,商旅可以水陸並進,但更常見的出行方式是騎馬。
因為騎馬更快,歷代郵政機構總有相當數量的車馬供公務人員使用。到了唐代,各驛站為商旅提供車馬的標準非常具體。據《新唐書·百官誌》:“凡賜馬者,壹品八馬,二品六馬,三品五馬,四品四馬,五品四馬,六品三馬,七品以下二馬;對路人,壹品十馬,二品九馬,三品八馬,四品四馬,五品四馬,六品七品二馬,八品九品壹馬;要求三品以上的,給四匹馬,五品是三馬,六品以上的是窮人。“壹個高官可以用八匹馬。這種出行情況是前呼後擁嗎?
清代官員出差使用的交通工具更加細化,從1級到9級的各級官員出差時享受不同的待遇。順治七年內閣約請,“壹品官、壹品官、壹侯、壹伯送出北京”,“十二馬二水船”,“二品官、內廷大學士、六部尚書、壹都察院,欽差顧問送出北京”,“十馬壹水船”;四至九品官員來駐地,“陸路壹人,汽車壹人”,“水路壹人,船壹人”。
車輛使用和住宿雖有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超標。對於皇帝面前的紅人和實力派,下級官員難免諂媚。例如,朱買臣,壹個著名的漢武大臣,在擔任會稽太守後出差。長安的廄吏乘馬車來接他,但朱買臣很老實,乘壹輛標準的馬車走了。據《漢書·宣帝傳》記載,漢高祖宣帝曾數次詔令要求按標準接待,但仍有地方官員“擅徭役,飾廚,召使,逾越職法以博取功名”。
晉朝比漢朝還慘,壹度沒人守規矩。據《晉書·玉傳》“受迎者恐船馬不多,見送者只恨官兵。竭之謂忠,省去了由簡入俗的麻煩。”如此鋪張浪費,“逆相而釋效,流而不逆,雖有恒防,吾不甘願從之。”
古代如何懲治出差腐敗?
《大明律》規定:“占據旅舍正廳者,五十。”
因為出差花的都是公款,難免出現公車私用、假公濟私等出差腐敗。如何制止不正之風?首先是卡在海關。先秦時期,官員出差必須持有“介紹信”,否則當地郵局有權拒絕接待。西周有“質援”“送別”等商旅憑證;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漢代的“忠信節”、“信物券”、唐宋的“路過”、“帖券”、“信物卡”等多種憑證。在崗位票上,公職人員的身高、長相、關註人數、個人物品甚至接待標準都寫得清清楚楚,便於識別。居延塞與金關之間有壹張西漢七年的木券,上面寫著:“寇書佐鐘石,二十六,長七尺三寸,黑,車騎,第三九八,出。”
到了明朝,鑒定更加嚴格,經常使用“福牌”、“祥和”等證書,兵部則使用“火票”。據《洪武實錄》記載,明朝規定:“公差官員,如處理夫妻的馬車、船,仍應填大勘,仍應給長單,並在每次訴訟後到營業場所,在每項下填寫用品數量……”
如果在出差的時候謀取私利或者超規格享受,後果會很嚴重。據《唐·姚輝》記載,在唐朝,“如果有家庭與他們在壹起,而他們不得不被安置在村莊的商店裏,他們不應該被允許向他們提供任何東西,食物和草。”即使是官員,如果是私人,沒有票,“也不準用驛馬,留在郵局。”違反規定,占公家便宜的,將受到嚴懲。《唐律雜律略論》規定:“不應入職者四十;需供者,百棍;那些認真清點贓物的人被允許偷竊。雖應入職,不接供必有愧。”
明代嚴格控制,“私借驛馬”、“私用官產或畜產出行”、“私服民夫轎子”、“私用私產騎驛馬”都是不允許的,即使入住的房間超標,也要受到處罰。《大明法》、《軍法》、《郵局》規定:“凡官員外出經商,必占郵局。
和明朝壹樣,清朝也試圖控制出差中的腐敗。清朝的法律明文禁止官員出差“多騎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