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繳納股息個人所得稅的後果
1.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公民,如果不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所得超過654.38+0.2萬元的,無論其平時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無論其是否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都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無論其收入是否足額繳納,都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或者未足額扣繳稅款,個人沒有申報義務,將難以確定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實施和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因此,在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的現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個稅法,賦予了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二、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如果未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承擔兩種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首先是沒有造成稅收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即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稅收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屬於行政處罰,違反程度達不到犯罪的,不需要稅務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罰。
三、少繳或不繳個人所得稅的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年收入654.38+0.2萬元以上的個人,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為目的,不如實申報的,根據違法程度,同時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未如實申報,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構成犯罪的,承擔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造成稅收損失的,承擔應納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
4.未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定罪量刑。
個人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不如實申報,造成稅款流失,構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定罪量刑,也就是說納稅人面臨牢獄之災!根據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列明費用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或者稅務機關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股息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並入企業所得,應當單獨作為個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不給股東分紅,股東該怎麽辦?
分紅需要妳公司股東會決定且公司確實盈利,還應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規定。妳和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股東大會對分紅做出決議,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妳的股權。對於股東的股利分配,除法定的分配方式外,可以由全體股東協商壹致,由法律允許公司章程自由決定股東如何分配股利。比如直接規定股東分配比例,與實繳出資比例不壹定壹致;或者直接規定某個股東放棄利潤分配權。除了上述分配方式,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是股東長期不分配股利,這往往是大股東長期控制公司的情況形成的;因此,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設定壹定期限或者利潤達到壹定數額,強制進行股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