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必要的全國統壹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流動人口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較多,缺乏全國統壹的管理標準。我國現行的涉及流動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除流動人口必須攜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外,均由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居民身份證法》規範。其他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法規,由公安、勞動和計劃生育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如《暫住證申領辦法》、《出租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制定。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北京市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戶籍管理、房屋租賃、務工經商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相關管理規定。在北京的外國工人和商人,大多數其他省份也這樣做了。這樣做的直接結果就是地方政府之間的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存在地方差異,地方政府有自己的管理標準,無法統壹。
(三),缺乏針對城市流動人口的法律規定。
城市流動人口管理缺乏法律規定。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城市只是對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制定了法律規定,而對本地城市人口流出到外地工作生活的管理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在筆者收集的法律條文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流動人口包括流入和流出兩種人口,但整個條例基本上都是針對流入人口的。事實上,雖然現在的流動人口大部分來自農村,但是來自城市的人口比例也在逐年增加,所以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應的規定,導致了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對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以及傳統體制造成的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法律地位的差異,只有抓住機遇,重構相關法律,才能縮小與憲法中“人人平等”原則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管理難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制度的構想
依法治國是指導流動人口管理的基本方針,是從行政管理向法律管理轉變的有效途徑。流動人口長效管理的壹個重要內涵就是依法管理。流動人口的增加是歷史的必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還會有增加的趨勢。就我國現狀而言,未來流動人口將繼續增加,加強其管理的法制建設勢在必行。對此,筆者提出以下想法:
(壹)完善必要的國家流動人口管理法規。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有力武器,是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最後壹道防線。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法規繁雜,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法規在處罰種類和幅度上存在矛盾,執行起來不方便。為了讓流動人口管理者有法可依,增強執法的信心和決心;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必須制定統壹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層次,規範管理行為。明確社會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流動人口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強調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保障流動人口的權利。制定流動人口管理法時,要結合戶籍改革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確流動人口在城市居住、子女教育、權益保護、計劃生育、社會保障、享受政治權利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使流動人口正確行使人身權利,履行人身義務。嚴禁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對流動人口就業及其子女入學制定限制性、歧視性政策,讓流動人口真正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要清理地方性流動人口政策法規,及時廢止過時的法律法規,取消歧視性政策。對人口的管理必須在形式上統壹。自1985公安部暫行條例以來,壹直沒有全國統壹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導致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出臺。但是,地方法規之間存在壹定的差異,這對於形成全國統壹的流動人口管理體系十分不利。但在流動人口問題上,由於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制定統壹的全國性法律仍有壹定難度,但筆者認為應該著手研究如何制定全國性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法規,以便適時推出。
(二)加強對流動人口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相關權益的立法。
立法者應該從管理的視角轉向服務的視角,包括管理中的服務。擴大、完善和保障流動人口享有的權利,通過鼓勵機智引導流動人口自覺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登記、註冊和申報暫住證,變被動為主動,解決流動人口管理中最根本的問題。能規定按時辦理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的,在就業、子女就學、住房、福利等方面與常住人口享有同等權利;在暫住地壹定時間內沒有違法犯罪現象的,可以轉為當地戶口等。,激發流動人口自律、自我管理和自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1.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流動人口在教育、醫療、就業、職業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流動人口只要在流入地登記,就可以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公共福利待遇。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鼓勵流動人口主動登記申報,積極參與管理。
2、實行市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會,每個公民都應該享受國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國家通過銀行系統為每個公民設立個人社會保障號,同時具有個人身份證號的功能。功能多,容量大,不受地域限制。全國通用,與地區政府社會管理部門相關數據庫聯網,人口信息資源共享。以終身社會保障卡為基礎,應對人口信息的千變萬化變化,無論人口流動到哪裏,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會隨之移動,方便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國家要以二代身份證為契機,加強實有人口的圖像采集和指紋錄入,開發實有人口管理系統,建設分析、統計、查詢等強大功能。流動人口在流入地辦理暫住證時,身份證等信息將同時導入臨時IC卡,對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3、借助《社會保障條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的制定和完善予以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流動人口在各方面享有的權益,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就業、社會保險、義務教育等方面享有與常住人口同等的權利。具體辦法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政府在制定相關措施時,必須避免對流動人口做出歧視性規定。流動人口應當享有平等的社會經濟權利和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對於流動人口來說,養老、失業、醫療等各種福利權利被忽視或剝奪,同工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現象相當普遍。主要原因是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對勞動者福利保障制度的差異仍有很強的慣性作用;在許多地方,立法和政府行政行為中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嚴重;由於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政績以及優先保護當地居民利益的需要,流動人口就業往往受到限制,流動工人的社會經濟福利權利被忽視。無論是體現現代法治精神,還是建設法治社會,政府都應該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3)國家應加強出租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國務院取消“出租屋登記審批”公安行政審批項目後,公安機關管理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的難度加大。住宿是流動人口管理的壹個切入點,要作為壹個重要陣地嚴格把關。立法應本著“誰受理,誰負責;誰庇護,誰負責;誰雇傭,誰負責;”堅持“保護合法、取締非法、查處非法”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和“簡單審批、嚴格管理、從重處罰”的工作要求,加大對違法出租屋和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以落實責任制為核心,以考核為策略,以治安問責為手段,努力夯實流動人口管理基礎。
流動人口管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要求社會按照既定規則有序運行,反對無序和無序。流動人口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要求。法治社會最重要的規則是法治,法律是所有社會規範中最明確、最確定、最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規範。人們按法律規則辦事,這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會才會有和諧的基礎。在社會生活中,法律通過文明的手段解決糾紛,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不斷提高外來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含量,以促進外來流動人口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是必然趨勢。
安徽報考二級建造師需要什麽條件?
妳不能。具體情況如下:
凡遵紀守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的所有科目:
1,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與管理工作滿兩年。
2、具有其他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5年。
3.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