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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篇關於三農問題的論文

今年以來,由於中央“壹號文件”的實施,降低了農業稅,取消了部分涉農收費,減輕了農民負擔,糧食價格出現階段性回升,種糧效益明顯增加,農民種糧積極性提高。許多地方的農民重新要求集體承包土地,導致土地承包和流轉中出現壹些矛盾和糾紛,並呈上升趨勢。經查,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前幾年由於農民負擔重、養殖效益差、養殖不方便、集體經濟發展等原因,將部分小組土地委托給村級承包經營,現在又回來要求歸還土地承包經營權;壹些實行“兩田制”的地方未按規定糾正,群眾要求將責任田承包經營權重新落實到戶;外出回鄉務農的農民,被要求歸還之前拋荒甚至當時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個別農民要求歸還不規範、手續不全或者存在強制流轉現象的土地。

如何妥善處理當前土地承包流轉中的矛盾糾紛,是各級組織特別是鄉(鎮)、村兩級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為,處理此類矛盾糾紛,必須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辦法》等壹系列政策法規,以利於發展農村經濟、維護農民利益、穩定農村社會。要保護和調動農民種田積極性,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實事求是妥善處理,防止出現更多更大的社會矛盾。

1.集體經濟組織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勵外出務工農民有穩定就業和固定住所的,繼續從事二、三產業。如果農民確實需要土地,且原承包地已經專業承包的,原則上在專業承包期滿後返還承包地。如果農民承包的土地已經平均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可以在流動土地中解決。如果沒有流動土地,就要盡量通過土地流轉幫助農民獲得土地。如果解決不了,就在下壹次小的土地調整中解決。目前可以通過給予適當補貼來處理。對空掛戶、口袋戶等人員要求土地承包的,原則上在原戶口所在地辦理。原承包地已經承包出去的,承包期滿後退還。原承包土地已平等轉包的,原則上在下次土地略有調整時執行。在返還和落實承包地時,需要補繳欠稅。

2.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未直接與農民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應當全部補辦,或者完善委托流轉手續。沒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有協議的,應當依法簽訂;原有流轉合同不規範,特別是群眾意見大、補償標準低、流轉時間長的合同,要根據情況調整補償標準和方式。對於強迫農民流轉土地,首先要做細致的工作鈍化矛盾,在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後完善必要的程序。不能征得群眾同意,確需歸還土地的,原則上應通過協商做好土地歸還工作。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截留、克扣土地流轉收益的,應當全額返還給農民。

3、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為借口,收回農民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原則上維護招標承包合同的嚴肅性,繼續履行,但招標收入從現在起視情況另行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沒有追加改造投資的,原則上全部返還給農民。通過增加投資改造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在集體和農民之間合理分配。對已壹次性收取承包款,並已用於還債、工作等方面的,要耐心細致解釋,不得退回。集體負債較高,確需繼續使用承包資金還債的,必須充分征求群眾意見,經群眾同意並簽字蓋章後方可進行。招標合同期滿後,必須重新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由於農民負擔過重、糧價過低、耕作不方便等原因,而有的組自願將團級土地交給村級並相應扣除相關稅費和勞務,必須實事求是處理。如果當時所有農民都簽字蓋章了,就應該按照規定進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如果當時農民沒有簽字蓋章,或者只有組長簽字,那就要完善手續,到位後進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當時大多數人都不同意。現在如果土地還是集體經營,農民需要,就要把土地還給組壹級,重新確權到戶。土地已承包出去,未到期暫時不能歸還的,承包收益即日起歸還集團。集體經濟組織投入較多改善生產條件的,經協商,承包收益在村、組或農戶之間合理分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不增加耕地投入的,承包收益要全部歸組或農戶。如果承包款在發包方時已經壹次性收齊並使用,應得的組級收入應逐年記入組積累,待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有能力時再返還。專業承包期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歸組或者委托集體經濟組織重新承包。為“五舊地”、荒地、荒灘等。,由村級集中開發承包的,原則上應保持原承包合同的嚴肅性,承包主體仍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但應根據村級投資情況在村與組之間合理分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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