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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臺灣省遺產的傳承

我祖父的父親來自臺灣省..妳稱曾祖父臺灣省為妳的祖父。

1.臺灣省法規定繼承三年有效。

..臺灣省人是三個月。

但根據《臺灣地區與Mainland China人民關系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中國大陸人繼承臺灣省人的遺產,應當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書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放棄他的繼承權。

現在十幾年過去了,我們是不是沒有機會得到我們應得的遺產了?

..可以這麽說。

如果當時爺爺辦理了相關手續,現在還能拿到嗎?

..應該是當時就拿到了,不會等到現在。

臺灣省的繼承手續是否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出面辦理?

..不壹定有的放棄繼承,有的聯系不上,不然有人失蹤多年,大家都不要了嗎?

2.我聽說爺爺去世後留下了壹所大房子,但三爺爺現在住在裏面。如果我們不賣房子,就永遠拿不到錢,是真的嗎?

..這個房子應該是繼承的,只有房主有權賣不賣。

就算賣了,也是屬於業主的財產,與妳無關

3.我怎麽知道我曾祖父以前有多少遺產?

..屆時,遺產繼承人可以去國稅局的土地辦公室查詢所有遺產。

4.臺灣省的政府機構在處理外省人的遺產時,難免偏向本地人。

..不是有偏見,而是大陸人比較無知,所以無形中放棄了很多權利。

怎樣才能更恰當的操作?我壹定要去臺灣省見臺灣省的律師嗎?

..可以委托臺灣省的親戚朋友去找,不用親自來。另外,臺灣省的律師熟悉當地法律或者妳可以找專業書籍。在臺灣省,除非涉及太專業的法律問題,壹般都是找書看,甚至幹脆自己動手。

中國大陸有沒有相關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辦理這種業務?

..壹些臺灣省的律師在中國大陸執業,但是中國律師在臺灣省沒有執照。

總結:都這麽久了。也許妳可以上訴民事法庭翻案,重新判決,除非妳找臺灣省的律師找到有用的證據。否則我認為是妳偽造了妳父親的簽名和印章,采取了主動。

中國大陸人根據《條例》第66條的規定向主管法院表示繼承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第壹,申請書籍

二、被繼承人死亡全戶籍謄本及繼承制度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其委托之民間團體驗證)。上述請求應當以司法文書的形式書寫,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請求人簽名: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和住所;如果在臺灣省有服務代理人,其名稱和住所。

二、被繼承人的姓名和最後居住地。

三、表示繼承的意思及其理由和事實

四、為證明或解釋證據

動詞 (verb的縮寫)隨附文件及其編號

不及物動詞法院

七、年、月、日

繼承限制:根據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省的遺產將從大陸轉移。

區民法定繼承人取得的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屬於作為繼承者的臺灣省地區;臺灣省沒有繼承人的,歸臺灣省後按順序為繼承人;如果臺灣省沒有繼承人,則屬於國庫。上述遺產中,有臺灣省繼承人居住的不動產,中國大陸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價款不計入繼承總額。中國大陸人如果不能按規定取得作為標的物的不動產的權利,就應該把權利折算成價款。

申報遺產稅:中國大陸人依據《條例》第六十六條繼承臺灣省人遺產的,應依據《臺灣省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申報遺產稅;有正當理由不能在繼承與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應當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申報。

法院應於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繼承與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延長申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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