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見下文)。(《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並達成協議的。)
3.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2017勞動法孕婦權益
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利可分為兩部分:壹是健康權,包括不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權利。我國勞動法根據女職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體規定。(2)休息休假權:女職工在孕期享有正常工作和休息的權利;流產和生育享受產假。(3)其他權利:產前檢查視同出勤,工作時間給予哺乳時間,單位應妥善解決女職工在身體衛生、哺乳、嬰兒護理等方面的困難。二、勞動保障權:女職工有不被辭退的權利,有不降低待遇的權利,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生育保險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受用人單位聘用,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在合法範圍內取得工資收入的人。我國勞動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壹般認為,“勞動者”不包括國家公務員、軍人、城鎮失業人員、農民、個體工商戶、家庭保姆等。中國是壹個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第48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基於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及其生育的社會責任,我國勞動法、相關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公民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四級體力勞動是指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能耗為每人11304.4千焦,勞動時間率為77%,即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於“很重”強度勞動。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包括:1。礦井中的地下工作;2.伐木、回歸林業和流放作業;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操作;4.建築業中的腳手架組裝和拆卸作業,以及電力和電信行業中的架空架線作業;5.每次負重20公斤以上的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六次以上),每次負重25公斤以上的間歇負重。女職工經期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包括:1。食品冷凍櫃、冷水等低溫操作;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操作;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二級以上(含二級)作業。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我國法律不僅禁止其從事上述作業,還進壹步賦予其以下權利。
(1)不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權利
1.孕前保護
根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工作範圍的規定》第五條,已婚和懷孕的女職工禁止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屬於國家技術監督局《有毒作業分級標準》gb12331-90中的三級和四級。
2.懷孕期間的保護
《勞動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1】不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三級體力勞動是指平均能耗為7310.2 kj/人,工作時間率為73%的勞動,即凈工作時間為350分鐘,相當於重強度勞動。
[2]不要從事孕期禁忌的勞動。懷孕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包括: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和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2.在制藥工業中從事抗癌藥和己烯雌酚的生產;3.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條例》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工進行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操作;6.伴隨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作業、拖拉機駕駛;7.工作需要經常彎腰、攀爬、蹲下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3.哺乳期的保護
關於哺乳期,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關問題的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哺乳期應為十二個月,即自出生之日起至壹周歲止。《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內禁止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根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第七條:奶媽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1。第六條1、5項操作;即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工作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和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2)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1.懷孕期間休息
《勞動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超過其正常工作日延長其工作時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壹般情況下,不得安排他們在夜間工作。夜班工作是指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工作或工作。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問題解答》解釋“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勞動”:壹般應執行這壹規定。對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如安排她們從事夜班工作確有困難,請報請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暫時放寬執行,但要積極創造條件,在較短時間內落實本規定的要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國務院7月21,65438公布的行政法規,其級別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7月5日1994公布的《勞動法》。《勞動法》禁止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上夜班,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職工上夜班。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還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2.墮胎產假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3.產假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解釋,女職工產假為90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後假兩部分。即分娩前十五天,分娩後七十五天。所謂預產期前十五天假,就是預產期前十五天的假。產後壹般不允許使用產前假。如果孕婦提前分娩,可以將不足天數與產後假合並。如果孕婦延遲分娩,額外的天數可以作為病假處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國家規定產假為90天,以保證產婦恢復健康。所以產假不能提前也不能推遲。至於寒暑假期間的教師產假,寒暑假期間是否可以延長,由主管部門決定。產假是法定假日。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提前上班的,應當按照基本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