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補償問題上,比如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2013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201農村村民房屋如何補償。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農村村民房屋應當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修正案草案對上述三項規定進行了修改。2.征地補償增加了宅基地補償和社保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3.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二、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如何補償1,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分別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分開。農村宅基地產權屬於村集體,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宅基地拆遷有兩種補償方式。壹個是宅基地補償,壹個是房屋補償。因為宅基地產權屬於村集體,這部分補償屬於村集體,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者。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所以房屋的補償屬於村民。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麽村集體就要把宅基地重新分配給村民,讓他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2.土地補償的對象是土地使用權,壹般分為兩種形式:壹種是貨幣補償,壹種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是按照相關補償標準,直接支付給妳妳的宅基地;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安置區內以不同的低價折合成多少平米來安置妳。還有房屋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對象是財產所有權,包括妳所有的房屋、構築物、相關設施、樹木、瓜果蔬菜等。補償標準的執行要非常詳細,壹欄壹欄的明確。這個妳可以問當地有關部門。壹般只有壹種補償,就是貨幣補償。3.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4.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由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和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組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壹定時期內普通商品住宅和城市規劃的平均價格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依法批準,不得超過控制標準。房屋置換成新平均價格是指壹定時期內,壹定區域內被拆遷宅基地房屋置換成新的平均價格,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上述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的範圍內確定。人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和農民生活狀況確定。
法律客觀性: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2001]89號文件)。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第三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禁止買賣或者擅自非法轉讓。第四條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展改革、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宅基地規劃和規劃管理第五條村莊應當加快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國土、發展改革等部門,指導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修訂完善村莊建設規劃,並嚴格監督實施。第六條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逐步減少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二)合理利用土地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三)方便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原則。第七條農村村民應當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建房。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村民住宅區應按規劃集中建設。規劃撤並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房屋新建、改建和裝修審批。第八條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使用完畢之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第九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安排壹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並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十條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驗收。對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並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第十壹條農村村民新建住宅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位於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未利用地占用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264平方米;(三)丘陵地區,村址在平原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山坡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四)本辦法實施前,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以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第三章宅基地審批管理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使用該宅基地: (壹)農村村民因婚姻等原因無法解決住房分離問題的(含男方落戶女方家的);(二)實施城鎮規劃或者舊城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三)因國家和集體建設項目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搬遷的;(四)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工人、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定居,且在農村沒有住房的;(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宅基地不予批準:(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的;(三)原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標準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四)出賣、轉讓、出租原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審批的情形。第十四條鼓勵村莊建設老年公寓,統壹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以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個人或村委會申請,以個人投資或集體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第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申請用地,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批準後,建設使用者應當及時開工建設,並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用途進行建設。鄉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七條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準建設之日起兩年內,視為自動放棄,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後,收回其使用權。第四章宅基地超占和占用管理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村集體應當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壹)壹戶有多處宅基地的;(二)原宅基地經批準後的新宅基地;(三)戶口已遷出本村,未在宅基地居住的;(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條應當收回的宅基地連同地面附著物,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歸還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響村莊規劃的,應當依法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騰出宅基地。因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和占用的村內戶長土地,可暫不收回,相應的承包地也可采取宅基地與田地掛鉤的辦法抵扣。第二十條收回宅基地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第二十壹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有償使用的,使用費每年收取壹次,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變相增加農民負擔。第二十二條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85%由村集體使用,主要用於村莊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10%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鄉國土資源所管理使用,專項用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第二十三條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由鄉(鎮)管理,專戶儲存,並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村需要使用時,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寫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使用,使用情況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二十四條因房屋買賣、繼承、贈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房屋購買人、繼承人、受贈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之壹的,可以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處罰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建房的,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