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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咨詢專家工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立法咨詢專家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在本省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進壹步推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省地方立法的需要,按照專業類別健全、知識結構合理、人員規模適當的原則,建立立法咨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立法咨詢專家,是指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聘請,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詢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的專業人員。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在立法咨詢中應當充分聽取專家意見。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專家咨詢的總體協調工作。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專家咨詢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聘請咨詢專家,承擔咨詢的具體工作。第二章專家庫建設和專家遴選第六條專家庫及其專家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法律專家,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法和法理學;

(二)財政經濟、城建環保、農村農業、科教文衛、民族宗教、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

(三)語言、地方方言和民俗方面的專家。第七條專家庫中專家的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知識結構,包括法律專家和其他領域的專家;

(二)專業結構合理,有從事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專家;

(3)年齡結構,具有成為學科帶頭人的高級專家和中青年專家;

(四)比例結構,法律專家、其他領域專家、語言文字專家、地方方言專家、民俗學專家的數量應保持合理比例;

(5)人數不得超過80人。第八條專家評審應堅持民主、公開、擇優的原則,堅持自願和民主推薦相結合。第九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通過以下方式推薦:

(壹)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推薦的;

(二)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推薦;

(三)省級人民團體和省級專業協會推薦。第十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熱心參與咨詢工作,並有時間保障;

(三)具有高級職稱或者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四)身體健康,年齡壹般不超過六十五歲。第十壹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遴選各方推薦的專家,提出正式的專家遴選方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第十二條正式的專家遴選方案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後,由省人大常委會向受聘專家頒發聘書,並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致函專家所在單位。第十三條專家在專業咨詢組開展活動,召集人負責召集。專業顧問組專家推薦專家活動召集人,由二至三人組成。

專家活動召集人應按要求做好相關活動的召集工作,反映專家的意見和要求。第十四條專家聘書自頒發之日起,至本屆省人大常委會任期屆滿為止。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辭職或者解聘專家:

(a)我辭職了;

(二)壹年內兩次不參加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邀請的咨詢活動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任職的。

對專家的解聘,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第十六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收集工作單位、職稱、研究或者工作領域、聯系方式等信息。專家的,匯編成冊,印發給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各工作委員會,並做好專家庫及其專家的信息維護工作。

如果專家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第三章咨詢事項和咨詢程序第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咨詢有關專家:

(壹)全省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和規章;

(二)本省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和審議;

(三)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四)全省性法規清理、立法後評估;

(五)較大規模審查市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

(六)向省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的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

(七)向省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

(八)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壹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和其他監督工作,以及辦理議案和建議;

(九)涉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其他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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