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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開發區的管理和服務,促進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發揮開發區的引領、示範和帶動作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設立變更、管理經營、產業發展、服務保障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者經自治區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批準確認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的特殊政策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區)、工業集中區、工業示範園區、工業園區(區)、出口加工區和邊境(跨境)經濟區。

法律、法規對開發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開發區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科技支撐、差異化、高質量發展的原則,加強新興產業培育發展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示範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集聚區、深化改革開放和制度創新先行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的領導,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問題的議事協調機制,實行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促進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監督和管理,推動開發區建設和發展具體政策措施的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工作。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開發區統壹協調機制,促進開發區協調發展,形成各具特色、差異化的發展格局,避免同質化和低水平競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開發區開展創新實踐,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開發區發展的改革創新活動。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區域布局,明確開發區的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發展方向,構建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協調、各具特色的開發區發展格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現狀、產業基礎和特色、資源和生態環境條件,組織編制本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和建設運營模式。

自治區、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第八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自治區和設區的市的總體發展規劃,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和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多規合壹,並按程序報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要合理規劃工業用地和生活用地比例,統籌生產、綜合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類功能區,促進產業發展和人居環境改善,推進產城融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園區用地保障機制,優先保障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重點項目落地所需的建設用地,統籌安排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對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合理用地給予傾斜支持。 開發區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科技創新和民生新產業用地、國家級開發區主導產業引進外資和促進轉型升級用地。

在滿足土地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開發區可以促進不同工業用地類型的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工業用地供應的途徑。第十條開發區應當合理安排開發用地,科學控制開發強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土地供應與利用統計監測和集約利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納入開發區綜合評價體系,對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約利用效果顯著的開發區給予傾斜支持。

開發區內閑置土地、低效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可通過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進行再開發。

充分利用現有土地的開發區可獲得用地指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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