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規則
規則壹。為規範我區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活動,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或聯合體)根據與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簽訂的合同,對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設計施工實施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總承包,並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規則三。本辦法適用於廣西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活動。
第四條?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建設管理權限對水利建設項目總承包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水利建設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結合自身管理能力水平和建設工期等因素,合理選擇項目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對於建設內容不明確、實施過程中不確定因素較多的項目,不宜采用總承包方式。
鼓勵探索總承包與投融資、資源補償相結合的其他新型建設方式。
第二章?授予合同和簽訂合同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在授予合同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總承包的水利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批準後發包。
第八條?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或者其他經批準的方式選擇總承包商。
工程總承包範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應當符合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設計和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
具備全流程電子招標投標條件的總承包項目,實行全流程電子招標投標。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商應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
由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 * *與項目法人簽訂總承包合同,對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壹條?項目總承包單位不得是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也不得是與上述單位有利益關系的掛靠單位。
招標人依據法律法規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加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商應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壹)項目法人造成的工程造價和工期損失;
(二)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期價格相比,波動幅度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的;
(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四)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引起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
(5)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造價和工期的變化。
除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在合同中約定由項目總承包商承擔或雙方共同承擔。
鼓勵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商利用保險等手段防範風險。
第十三條工程總承包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總價控制、單價結算的形式。如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規定可以調整的情況外,壹般不調整合同總價。
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總承包商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第三章?實施和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管理總承包項目,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委托依法選定的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管理總承包項目。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總承包商有利益關系。
項目法人委托其他管理單位管理水利建設項目,不免除項目法人的主要責任。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配備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力量。
第十五條總承包商應當建立與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組織管理體系,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節能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管理能力。
總承包商應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從技術、質量、安全、進度、成本、設備、材料等方面設立項目經理和現場管理崗位,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和施工方案,實現對總承包商項目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采用聯合體承包的,由牽頭單位人員擔任總承包項目經理。
第十六條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水利水電工程註冊資質或水利水電工程高級職稱;
(二)熟悉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4)擔任過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與擬建項目類似的設計項目負責人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項目中擔任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直接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分包列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範圍,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嚴禁將主體和重點工程的施工、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十八條?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出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預算。
第十九條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質量負責。分包並不免除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實施工程總承包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在各自資質範圍內承擔質量責任,聯合體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工程總承包方對承包範圍內的工程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能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實施工程總承包的,設計、施工單位除承擔各自資質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外,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項目法人不得設定不合理工期,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
項目總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期全面負責,控制和管理項目總體進度和各階段進度,確保項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條?工程保修書由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商簽訂。在保修期內,總承包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總承包方不得以其與分包方之間劃分保修責任為由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總承包商有違法行為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章?補充規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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