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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城市綠化,加強城市環境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樹木、花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動員全民參加義務植樹,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對城市綠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條本市市區範圍內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單位和公民,都應當依法履行全民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第五條廣州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市轄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城市規劃。土地、規劃、市政、林業、公安、交通、環保、市容環境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廣州市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所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組織編制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

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市轄區的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城鎮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後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功能,利用和保護本市自然和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綠地率、城市人均綠地面積等城市綠化規劃指標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城市綠化規劃指標,按近期、中期、遠期分步實施。城市綠化規劃的近期目標應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城市綠化規劃的中長期目標應當達到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指標。第八條建設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醫院、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在新城區不低於45%;在老城區,不低於40%。

(二)高等院校、機關團體等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於40%;在老城區,不低於35%。

(三)經環保部門認定為有毒有害重汙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的,不低於40%,並按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小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建築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的,不低於30%;建築面積不足2萬平方米的,不低於20%。

(五)居住區、住宅小區和居住組團,在新城區,不低於30%;老城區不低於25%。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低於1.5平方米,居住區不低於1平方米,居住組團不低於0.5平方米。

(六)規劃主幹道紅線內,不低於20%;二級公路規劃紅線內不低於15%。

(七)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低於20%。

(八)其他建設項目,在新城區的,不低於30%;在老城區,不低於25%。

建造大型公共建築時,應在滿足公共建築安全要求的條件下建造屋頂花園。第九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和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合理配置園林建築和小品。

各類園區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小公園建設的綠化種植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小公園面積的70%;觀光、休閑、服務建築用地面積不超過小型公園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於總綠地的75%。第十條城市防護綠地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城市主幹道規劃紅線外的建築物退出區和公路規劃紅線兩側的禁建區,除根據城市規劃設置人群集散場所外,應當用於建設隔離綠化帶。它們的寬度分別是:城市主幹道規劃紅線寬度小於26米的,兩側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5米至10米兩側;60米以上,兩側不小於10米。公路規劃紅線外,施工區隔離綠化帶寬度不允許,國道20m,省道15m,縣(市)道10m,鄉(鎮)道5m。

(二)在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應當綠化。

(三)鐵路兩側的隔離綠化帶寬度不小於20米。

(四)高壓線走廊下的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550千伏的,不小於50米;220千伏,不小於36米;110千伏,不小於24米。

(五)沿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不小於5米,沿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不小於30米;水源涵養林寬度不小於100米;流溪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分別為100m ~ 300m。

(六)珠江廣州河段的保護和綠化必須滿足河道通航、防洪和泄洪的要求,同時滿足風景和遊覽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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