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質量的法律規定
1,建築法
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並有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築法
第六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面和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進行修復。?
5.建築法
第62條規定?建設工程應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采暖制冷系統工程等工程的安裝工程;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的維修。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糾紛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築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明示或者通過行為表明合同的主要義務沒有履行;
(二)逾期未完成合同,經發包方督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築材料檢測與鑒定標準
1,建築工程結構檢驗鑒定(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和高聳建(構)築物、建築構件質量檢驗、振動試驗、結構應力試驗、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後結構承載力評估。
2、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安全性、適用性、維修性、耐久性和可靠性鑒定;建(構)築物的抗震鑒定;沈降觀測、采光和日照的識別與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築功能評估;房屋的檢查和評估;建築裝飾工程質量檢驗與鑒定。
3、市政工程和建築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