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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森林條例(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培育、種植、采伐、利用森林和林木,經營、保護、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林木品種區劃的規定,組織劃定本地區的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省級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面積不得低於全省森林面積的30%。

確需將已經批準公布的林木品種變更為其他林木品種的,應當報原批準公布機關批準。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林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林業工作站負責本鄉林業管理和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第二章植樹造林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制定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規劃,並積極組織實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認真組織實施植樹造林規劃,實行目標責任制。

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使用良種壯苗,實行科學造林,保證質量。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當年造林驗收,核實造林面積。成活率低於85%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面積。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封山育林規劃,在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需要封山育林的地方,實行封山育林管理責任制。

承包封山育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原有林木進行評估,合理定價,增值分成由雙方約定並簽訂合同。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使用的林木種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從事商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從事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種子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第三章森林保護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定期考核,嚴格獎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有專人負責林業工作;有林有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劃定護林責任區,訂立護林公約,配備護林員,組織群眾護林。

護林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證件,依法行使職權。第十壹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編制防火規劃,設置和完善防火設施,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

林區野外生產用火實行用火合格證制度,嚴禁壹切非生產用火。第十二條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當發生疫情或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時,應采取緊急防治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十三條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加強保護。未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

禁止砍伐和毀壞珍貴樹木,樹齡在100厘米以上的古樹,DBH在100厘米以上的大樹,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路標、助航標誌作用的名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古樹、大樹、名木進行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管護責任單位。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因科學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天然林保護規劃,劃定天然林保護區。保護區的範圍應當標明界線,並張掛告示牌進行宣傳。禁止砍伐天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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