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憲法
第1條:名稱和地點
該組織於1895年8月在倫敦成立。它的名字是國際合作社聯盟。自1982起,其總部註冊在瑞士日內瓦。國際合作社聯盟是根據《瑞士民法典》第60至79條成立的法人組織。
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的地點可以通過大會決議改變。
第2條:目標
作為世界各類合作社的代表,國際合作社聯盟應具有以下目標:
(a)在互助、自助和民主的基礎上促進世界合作社運動;
b)促進和保護合作社的規範和原則;
c)促進其成員組織之間經濟關系和其他互利關系的發展;
d)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從而對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
e)在合作社運動的所有決策和活動中促進性別平等。
國際合作社聯盟不應加入任何政治或宗教組織,應在其所有活動中保持獨立性。
第3條:方法
國際合作社聯盟應通過以下方法實現其目標:
(a)作為交流經驗的論壇和合作發展、研究和統計的信息庫;
b)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技術援助;
c)在合作社經濟和社會活動的不同領域建立國際專業機構;
d)與聯合國各機構以及追求合作社受益目標的其他政府和非政府國際和國家機構合作;
e)采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第4條:正式工作語文
英語、法語、德語、俄語和西班牙語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正式工作語言。每種語言的使用程度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章成員
第5條:合作社的原則
定義:任何由個人和社會團體組成的協會,只要它試圖通過壹個互助企業來改善其成員的經濟和社會狀況,並遵循國際合作社聯盟全球大會的合作社原則聲明,就應被視為壹個合作社組織。
價值觀: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治、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的基礎上。遵循合作社創始人的傳統,合作社成員堅持誠實、開放、關心社會和關愛他人的道德價值觀。
原則:合作社原則是合作社將其價值觀付諸實踐的指導原則。
原則1:自願和開放的成員資格。
合作社是壹個自願組織,其成員資格向所有能夠使用其服務並願意承擔成員義務的人開放,沒有任何人為的限制或任何社會、政治、種族和宗教歧視。
原則2:成員的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由成員管理的民主組織,其事務由積極參與政策制定和決策的成員管理。當選的男女代表應對成員負責。在基層合作社中,成員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即每個成員壹票),其他級別的合作社也以民主方式組織起來。
原則3:成員的經濟參與
成員平等分享合作社資金,民主管理。部分資產往往表現為合作社的* * *資產。會員在貢獻了使其能夠獲得會員資格的資本後,可以獲得有限的報酬。成員按下列全部或幾項分配盈余:(1)通過建立儲備金發展合作社,至少部分儲備金不可分割;按與合作社交易金額的比例獎勵成員;和成員批準的其他活動。
原則4:獨立和自主
合作社是由其成員控制的自治和自助組織。當他們與包括政府在內的其他組織簽署協議或從外部獲得資金時,他們必須確保其成員的民主管理和合作社的自主權。
原則5:教育、培訓和信息
合作社為其成員、當選代表、管理人員和雇員提供教育和培訓,以便他們能夠有效促進合作社的發展。他們讓公眾,特別是青年和社會團體的領導人了解合作的性質和好處。
原則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
只有通過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合作,合作社才能最有效地為其成員服務,發展合作社運動。
原則7:關註社會。
合作社通過采納其成員批準的政策來促進其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6條:資格
任何遵守國際合作社聯盟合作社性質聲明並追求國際合作社聯盟目標的組織都有資格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
屬於以下類型的組織有資格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
a)全國性協會或合作社協會。
b)合作社協會的全國總部。
c)以個人成員為主的國家合作企業組織。如批發合作社、銀行、保險合作社等。
d)國際合作組織。
作為特例,下列組織也可以被接納加入聯盟:
(e)區域合作協會或沒有全國性協會的協會。
f)沒有全國性或地區性協會的地方的合作團體。
g)促進合作社作為屬於合作社運動的教育、研究和其他機構的發展。
接納國際合作社聯盟新成員的決定屬於理事會。當理事會拒絕壹個組織的申請時,該組織可以向全球大會提出上訴。國際合作社聯盟理事會有權決定接受下列類型的組織為無表決權的準成員:
h)合作社性質不確定,但正在接受國際合作社審查的成員。
I)處於合作發展過程中且其狀況正面臨改善的成員候選人。
j)支持合作組織。
k)合作社擁有和控制的組織。
l)屬於國際合作社聯盟專業組織但不屬於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組織。
H類和I類組織只在壹定時期內享有準會員地位,期限由ICA理事會決定。
第7條:成員資格的終止
在下列情況下,國際合作聯盟的成員資格應予中止:
a)如果任何組織連續兩年未繳納全部會費,國際合作社聯盟理事會有權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b)自願放棄成員資格。自願退會的組織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前至少6個月通知聯盟,退會當年的會費無論如何要全額繳納。
c)如果任何組織違反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章程或利益,全球大會將通過決議取消其成員資格。
第8條:成員權利
在以令人滿意和及時的方式履行了對合作社聯盟的財政義務之後,成員組織可以享有以下權利:
a)在其會議上參與制定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政策和工作計劃。
b)享受聯盟所有相應的服務、信息和幫助。
c)根據聯盟專業組織的章程加入任何專業組織。
d)指定代表參加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全球代表大會、區域代表大會和代表大會,並為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提名候選人。
第9條:成員義務
各成員組織應承擔以下義務:
遵守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宗旨、原則和政策,並使其活動符合章程第五條規定的合作社特征聲明。
b)向國際合作社聯盟提供其年度報告和所有相關出版物的副本,並定期向國際合作社聯盟通報各國合作社的重要發展情況、國內合作社章程和細則的修訂情況以及對合作社有影響的所有政府行動。
c)在每個財政年度的前三個月內支付年度會員費。
d)根據國際合作社聯盟領導機構的建議,采取壹切行動支持該聯盟的原則和決定。
第三章財務
第十條: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收入來源於:
a)成員組織的會費。
b)出版物和宣傳材料的銷售收入。
c)開發機構根據協議提供的資金。
d)捐贈。
e)董事會建議並經全球大會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11條:會員費
a)每個成員組織應按照其業務活動的比例並根據全球大會為各種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繳納年度會費。
b)任何隸屬於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組織,如果本身沒有經濟活動,應按其成員組織經濟活動的總和繳納年度會費;由二級或三級合作社聯合社組織的,按其基層社的經濟活動總和繳納會費,除非其成員社本身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成員。
c)大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建議,至少每四年審查壹次會費繳納公式,以確保國際合作社聯盟有適當的資金,並在必要時設定最低和最高會費。
d)年度會費應於每壹會計年度的第壹季度繳納,並於3月31日前將相應的財務報告材料提交至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成員,理事會可決定暫停其參與權或實施其他處罰。
e)如果任何成員組織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支付其會費,它可以向秘書長申請寬限期。此類請求必須在3月31日前提交到聯盟總部,並附上詳細的說明材料。在這方面作出的決定應向理事會報告。
第四章權限
第十二條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權力機構為:全球大會、地區大會、理事會、審計和管理委員會及主席。
第13條:世界合作社大會
國際合作社聯盟可召開世界合作社大會,歡迎成員組織和所有合作社自由參加。
世界合作社大會的時間、地點和主題將由全球大會決定。
第14條:全球大會
a)大會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該聯盟包括成員組織每四年任命的代表;以及來自各專業組織和委員會的65,438+0名代表。理事會可為婦女參與全球會議設定目標。
b)全球大會通常應每兩年舉行壹次。
在下列情況下,大會可召開特別會議:
-決定應由理事會作出。
-應1/5成員組織的請求或在1/5全球股東大會投票贊成的情況下。
c)成員組織在成功履行其財政義務後至少有壹名代表和壹票。
d)代表人數取決於向聯合會總部繳納的會費數額,並根據大會的規定計算,但任何單壹成員組織或同壹國家的幾個成員組織的代表不得超過25人(不包括國際合作社聯合會主席)。
第15條:全球大會的權力
a)就國際合作社聯盟和世界合作社運動的前途等重大問題,制定和實施有關的方針和政策。
b)通過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工作計劃。
c)選舉主席委員會和審計管理委員會,並確認副主席的結果。
d)根據理事會的建議,確認秘書長的任命或免職。
e)經三分之二多數票批準,修改本聯盟的章程、規則、政策和程序。
f)決定會費和代表制度。
g)通過工會的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和審計管理委員會的報告。
h)代表國際合作社聯盟,確認理事會和聯盟的其他區域或專業組織向聯盟提出的債務和責任的處理。如投資、貸款、抵押、房地產買賣和其他協議。
壹)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批準建立或解散本聯盟的專業組織。
j)除非另有規定,全球大會投票表決的所有問題應由多數票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書信或電報方式投票。
第16條:地區議會
為了促進國際合作社聯盟成員組織之間的區域合作,並為討論區域問題提供壹個論壇,國際合作社聯盟應設立壹個區域大會,作為其領導機構的壹部分。
每個地區議會的地理範圍如下:
歐洲區域會議-總部設在歐洲的所有成員組織均可參加。
亞太地區會議-總部設在亞洲、澳大利亞和太平洋地區的所有成員組織均可參加。
非洲區域會議-總部設在非洲和鄰近島嶼的所有成員組織均可參加。
美洲區域大會----總部設在北美、中美、南美和加勒比地區的所有成員組織均可參加。
國際成員組織,只要在某個地區有自己的成員,就可以完全參加地區會議。
通常,區域會議應每兩年舉行壹次,與全球會議間隔壹段時間舉行。地區議會將開展以下工作:
a)在我們區域執行全球大會的決定。
b)重點制定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區域工作計劃。
c)提交報告、計劃和決議供全球大會研究。
d)每個地區應選舉壹名區域國際合作社聯盟副主席候選人,由全球大會確認。
e)經全球代表大會批準,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國際合作社聯盟其他地區的成員組織可以作為觀察員參加壹個地區的地區大會,但應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第17條:理事會
a)理事會包括:主席、4名副主席和由全球大會選舉的65,438+05名其他成員。任期為4年。如果出現空缺,應在下壹屆全球大會上進行補選。全球代表大會選舉後,如果理事會認為婦女代表人數不足,可以臨時選擇不超過4名婦女候選人加入理事會。評選結果要報告給下壹屆全球大會確認。
b)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經三分之二董事要求或主席決定,也可臨時召開會議。無表決權的副代表可出席會議,但僅在特殊情況下並經主席同意。可以通過溝通做出決定。
c)同壹國家的成員組織在董事會中不得占有壹個以上的席位,國際合作社聯盟主席除外。
d)未經理事會批準,其組織已離開ICA或拖欠會費的任何人,或其代表資格未被提名組織承認的任何人——如果他是相應區域大會的副主席——不能參加理事會。
第18條:理事會的權力
理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a)在全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管理國際合作社聯盟的事務。
b)組織全球大會並為其準備議程。
c)對所有會員申請和相關問題做出決定。
d)批準工會預算並監督其執行。
e)就房地產的投資、貸款、抵押和出售等事項做出決定,由全球大會決定。
f)負責任命和更換聯盟秘書長,並決定其薪酬。
g)審核審計管理委員會的報告,然後提交給全球會議。
h)任命ICA審計員並聽取年度報告。
I)從其成員和其他人中挑選人員組成委員會並決定其任期。
j)指定壹名理事會成員在主席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第19條:審計管理委員會
大會應從其他代表中選出壹個審計管理委員會,由不少於3名、不多於5名代表組成。
審計管理委員會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a)根據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義務檢查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b)檢查成員組織履行財政義務的情況。
c)每年至少與ICA審核員會面壹次。
d)向全球大會和理事會報告他們認為適當的問題。
為上述目的,委員會有權參考所有聯盟的相關文件。
第20條:主席
a)主席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首席代表,負責主持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全球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b)主席應與秘書長合作,為聯盟提供政策和組織領導。
c)主席應每年與審計管理委員會召開壹次會議,審查聯盟的財務事務。
d)主席有權出席工會專業組織的會議。
第21條:副主席
a)副主席應幫助和支持主席的工作,並作為理事會和區域議會之間的橋梁。
c)副主席應與秘書長合作,在國際合作社聯盟政策和組織領導方面支持主席,並應履行理事會決定的任務和職責。
第五章管理
第22條:秘書長
秘書長是聯盟的首席執行官,對理事會負責,負責領導、組織和合理管理總部辦公室和區域辦公室。
秘書長應執行下列任務:
(a)負責執行聯盟當局的政策,並主動向理事會和全球大會提出影響合作社運動的問題。
b)參加工會權力機構的會議並提供建議,但沒有投票權。
c)為工會當局的會議準備文件。
d)向理事會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和人員變動情況。
e)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專業組織保持密切聯系,並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為專業組織提供支持。
f)與聯盟現有和潛在成員保持聯系,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成員情況。
g)經理事會同意,在秘書處指定壹名副手。
h)處理理事會要求的任何其他問題。
第23條:區域辦事處
為了擴大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的服務範圍,聯盟可設立壹個由區域主任領導的區域辦事處,區域主任由聯盟秘書長任命並服從其領導,其職責是:
a)促進和捍衛合作社的價值觀和原則。
b)在廣泛領域協調和實施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發展項目。
c)向政府機構和公眾闡明成員對政策的關註。
組織區域會議。
e)開展秘書長要求並經理事會批準的其他活動。
這些區域辦事處必須得到全球大會的批準,並在當地合作社組織的合作和相應的財政支持下建立。
區域主任應負責向聯盟秘書長提交年度計劃和預算,以供批準並納入聯盟的總預算。秘書長還應審查和批準與供資機構簽署的所有協議。
第六章專業組織
第24條:專業組織和委員會
國際合作社聯盟理事會在其認為必要時,可在合作社經濟和社會活動部門設立或解散、承認或撤銷對國際專業組織和委員會的承認。
專業組織應該:
a)起草自己的章程,並提交聯盟理事會通過。
b)定期向聯盟理事會和全球大會報告其活動。
c)在全球大會中擁有代表席位和完全投票權。
d)有權向聯盟理事會提出議題,供聯盟當局會議討論。
e)如有必要和可能,尋求與對方建立工作合作關系。
f)與總部和適用的區域辦事處合作。
g)確保其區域委員會的建立和運作符合國際制圖協會區域大會的政策。
ICA理事會應指定壹名聯系人,以確保理事會和專業組織之間的雙向信息交流。
專業機構應與理事會協商制定政策和時間表,以確保至少壹半成員是國際制圖協會的直接成員。
在專業會員基礎上建立的專業組織,應當自籌活動經費。
在職能和綜合活動的基礎上建立的專業委員會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得到國際合作聯盟的支持。
第七章特別事項
第25條:瑞士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地位
只要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總部設在瑞士,就必須服從瑞士法律的要求,根據瑞士程序法,任何法律或司法查詢都應在日內瓦進行。
第二十六條: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的提案只能由理事會或大會為此目的指定的專門委員會或五個以上的成員組織向大會提交。
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標準文本
本章程的標準文本為英文。
(如果第25條中提到的瑞士法律產生司法問題,法語版本應被視為標準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