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基羅格魯& amp有限公司訴NOBLEE THORL G. m. b. H .上議院
公元93年
事實:
事實:
根據日期為1956年10月4日的漢堡合同,Tsakiroglou & amp作為賣方,被告Noblee Thorl g . m . b . h . of Hamburg/har burg作為買方,通過代理,賣方同意出售,買方同意購買約300噸蘇丹花生,帶殼,3 %,混合新作物1956/1957,每1,000公斤50美元,包括漢堡到岸價。11月/12月裝運,1956,憑首次提交的單據支付臨時發票金額的95 %,余額在最終發票分析後支付。合同格式為第38號含油種子協會合同(以下稱為“第38號I.O.S.A合同”),仲裁地點在倫敦。I.O.S.A .第38號合同第1條規定“從東非港口……由輪船(不包括油輪)直接或間接裝運,有或無轉運。”
雙方在貨物將從蘇丹港裝運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合同第6條規定:"在禁止進出口、封鎖或戰爭的情況下,以及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阻止在規定的時間內裝運或交貨,允許的期限不超過兩個月。此後,如果不可抗力的情況仍然存在,合同應被取消。”
在合同簽訂之日,雙方打算通過蘇伊士運河裝運。1956年10月29日,以色列入侵埃及,11月1日英法開始軍事行動,11月2日蘇伊士運河被封鎖航運。在合同簽訂之日,從蘇丹港向漢堡運送蘇丹花生的通常和正常路線是通過蘇伊士運河。然而,蘇伊士運河的關閉阻止了從蘇丹港經運河到漢堡的運輸,這條路線的不可能性壹直持續到4月6日5438+0957。通過蘇伊士運河的距離約為4386英裏,通過好望角的距離約為11137英裏。運河關閉後,從11月10,1956起,對通過好望角的船只裝運的貨物征收25%的運費附加費,並於12月13,1956提高到100%。
賣方聲稱,由於蘇伊士運河關閉,合同受挫並終止,買方對此不予接受。
法院程序:
法院訴訟程序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人在日期為1957的2月20日的裁決中裁定,賣方違約,應向買方支付5,625美元的賠償金以及79,15美元。裁決的費用。賣方對裁決不滿,上訴委員會被指定於1月28日(1958)審理上訴,駁回上訴,維持仲裁人的裁決。
判斷:
管轄權
上訴委員會裁決如下:“就我們發現的事實問題和我們認為的法律問題而言:
(壹)在關鍵時刻,這些是在埃及的敵對行動,而不是戰爭。
(ii)在合同期內,戰爭或不可抗力都不能阻止合同貨物向合同目的地的裝運,因為當經由蘇伊士運河的裝運因不可抗力而受阻時,經由好望角的裝運並沒有因此而受阻。
(三)裝運或運輸應通過蘇伊士運河,這不是合同的隱含條款,通過好望角用船裝運貨物在商業上和根本上與通過蘇伊士運河用船裝運貨物沒有區別。所以,合同並沒有因為蘇伊士運河的關閉而受挫。"
分析問題:
優點:是否有默示條款規定貨物應由某壹特定路線運輸?合同受挫?
(a)通常和習慣路線
只有隱含了壹個條款,貨物必須經由蘇伊士的論點才能成立,因為合同沒有這樣說。壹般認為,在到岸價格合同中,在沒有明確條款的情況下,義務是遵循通常或習慣的途徑。決定慣例的不是合同的日期,而是履行的時間。正如《貨物銷售法》( 1893)第32(2)節規定的那樣:“除非買方另有授權,賣方必須代表買方與承運人簽訂合同,這種合同在考慮到貨物的性質和本案的其他情況後是合理的。”因此,如果沒有習慣路線,則必須選擇合理的路線。如果只有壹條路,那就必須走這條可行的路。在要求履約之日,沒有通常或習慣的路線,因為蘇伊士運河關閉,唯壹可行的路線是通過好望角。賣方本可以通過經由好望角的提單履行其義務。
(b)合同是否因蘇伊士關閉而受挫?
委員會應考慮,將經由好望角的應急航線裝運的義務強加給賣方是否會給m號強加壹種根本不同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任何壹方在履行合同時做夢也想不到會要求賣方履行的。委員會認為沒有理由作出肯定的回答。到岸價格合同是貨物銷售合同,而不是貨運合同。賣方的主要職責是將花生從壹個港口海運到另壹個港口的目的地。沒有證據表明買方重視這條路線。他們認為堅果可以在11月或12月的任何時候裝運。沒有規定到達漢堡的日期。也沒有證據表明堅果會變質,或者運輸需要特殊的包裝或裝載,因為航程較長,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市場是適時的。壹句話,沒有證據表明買家關心堅果什麽時候到達,或者在什麽時候到達。
那麽,賣家的情況如何呢?顯然,貨運合同會有所不同,保險條款也可能不同。在這兩個方面,賣方可能會付出更大的代價:他們的利潤可能會減少,甚至消失。但是,費用的增加並不是合同落空的理由,合同落空的原則必須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適用,而本案遠遠不能滿足必要的條件。鑒於所有這些事實,上訴委員會裁定,在Cape航線上的運輸與在蘇伊士運河上的運輸在商業上或根本上並無不同,上訴應被駁回。
TSAKIROGLOU有限公司。諾貝爾·索爾公司.h .上議院
亞特蘭大93][1962
事實:
事實:
合同日期1956 10 10月4日漢堡,Tsakiroglou & amp;公司之間。Ltd .是賣方,被采訪人到喀土穆,Noble Thorl g . m . b . h . Hamburg/har burg是通過代理人進行的,因為買賣雙方約定出售,買方在蘇丹3%的基礎上購買了約300噸花生殼,新作物1956/1957按每1000公斤50美元包括塑料袋到岸價混合。漢堡1956 11,12,出貨,付款采用D/P方式,付款前引入95%數量的臨時發票,對最終發票進行平衡分析。合同的形式也應與石油契約出版社和種子協會合並(以下簡稱“三八”合同,我們已將I.O.S.A提交倫敦仲裁。合同第1條規定的I.O.S.A .第38號指出,“裝貨港……是由船只(油輪除外)從東非直接或間接轉運的,無論是否轉船。”
根據雙方的合同,從港口裝運的貨物將是蘇丹。合同第六條規定:“如遇禁止進出口、封鎖或戰爭,在任何情況下,不可抗力阻止在壹定時間內裝船,或交貨期不超過兩個月。此後,如遇不可抗力仍繼續作業,本合同應解除。”
從合同簽訂之日起,雙方就設想貨物將通過蘇伊士運河。1956年10月29日,以色列入侵埃及。10月29日,165438+1,英法開始軍事行動,10月2日蘇伊士運河被封鎖。當從合同日期進入時,蘇丹裝運港從蘇丹到漢堡的常規和正常路線是通過蘇伊士運河。但蘇伊士運河的封閉使蘇丹無法從港口運輸到漢堡,直到4月1957才能通過運河通過這條航線。通過蘇伊士運河的距離約為4386英裏,到好望角的距離約為11,137英裏。從165438+10月10起,在1956封閉後,運河中25%的貨運附加費放在了貨物通過血管運輸的好望角,這壹比例提高到100% 1956 12 65438。
賣方的要求是正義的,他宣稱合同沒有被勸阻和終止,因為蘇伊士運河的關閉沒有被買方接受。
法院程序:
在訴訟之前,法院
仲裁程序中,裁決日期,2月20日,1957,被判。如果賣方違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5,625,15s美元,以及79美元的成本獎。作為對賣方不滿的獎勵,上訴委員會於10月28日指定上訴,1958,駁回上訴,維持裁判的裁定。
判斷:
管轄權
中國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基於以下條件:“到目前為止,因為是事實問題,我們發現,只要是法律問題,我們就認為:
㈠這些人在埃及參與敵對行動,而不是戰爭。
(2)而戰爭或不可抗力使壹批合同貨物無法在合同期內裝運到目的地,因為在通過好望角時,阻止通過蘇伊士運河裝運不是那麽容易的。原因是為了防止不可抗力。
(3)並未暗示合同期內貨物的裝運或運輸應通過蘇伊士運河和運送貨物的船舶通過好望角,這不是商業性的,有本質的區別。因此,該合同並沒有抑制蘇伊士運河的關閉。"
分析問題:
優點:有沒有暗示其商品要被某個特定打敗的條款?合同是不是坐立不安?
(1)傳統和習慣航線
主張貨物運輸必須通過蘇伊士運河只是流行的觀點。如果壹學期的合同是默示的,就不要這麽說。在主張對公眾承擔合同義務的到岸價格中,在沒有明確條款的情況下,它遵循通常和習慣的路線。不是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而是履行時間決定了什麽是慣例。1893作為《商品銷售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除另有授權外,買賣雙方必須訂立這樣的合同和載體,以代表買方合理認為商品的性質和其他情況的情形。”所以,如果不習慣路線,壹定要選擇哪條路線合理。如果只有壹條路線,在可行的情況下必須采取措施。說到約會,沒有普通或習慣的路線,因為蘇伊士運河已經關閉,唯壹可行的路線是通過好望角。賣家可以通過鬥篷履行提單義務。
(b)該合同是對蘇伊士運河的令人沮喪的封鎖嗎?
董事會應考慮通過好望角航線的船舶將向他們征收的賣方納稅義務是否是壹項根本不同的義務,任何壹方都可以設想在海上保險合同中將要求賣方完成這項義務。委員會認為沒有理由作出肯定的回答。合同是以cif價格出售的商品,而不是運輸合同。賣方的部分基本義務是通過海運將花生從壹個港口運送到目的地。沒有證據表明買方有任何重要的附屬路線。它們是堅果,其內容應在165438+10月或65438+2月的任何日期進行清理。沒有到達漢堡的具體日期。不,沒有證據表明堅果會變質或交通會涉及特殊包裝或害羞,導致旅程更長,也沒有證據表明市場已經及時。簡而言之,沒有證據表明買家關心哪條路線,或者在堅果及時到達時受到限制。
那麽,賣家要求什麽?運輸合同裏明確的會不壹樣,所以可能是整個保險利益。在這兩個方面,賣家可能會把利潤放在更大的成本上:他們可能會減少甚至消失。但是,費用的增加並不是真正的壓抑,壓抑的學說必須在非常狹窄的範圍內適用,而這個案例是極其不足以滿足必要條件的。他們與委員會呼籲幫助之前的所有這些事實有關:他們發現,在開普敦,航運公司的表現與通過蘇伊士運河的船只沒有商業航線或根本不同,上訴應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