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為仲裁的民間性,它才不同於訴訟,體現了壹個國家的司法主權。如果壹個外國人或公司質疑壹個國家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他將傾向於仲裁而不是訴訟,這也是仲裁在解決國際商業爭端中更受歡迎的原因之壹。
目前國際上還沒有關於外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的相關國際公約,那麽中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能否在其他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這可能取決於中國和它之間是否有司法協助,如果沒有司法協助,可能取決於壹種對等關系。所以,就國外法官的認可和執行而言,仲裁相對於訴訟有其優勢。
選擇仲裁的五個理由;
與訴訟相比,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具有以下優勢:
1,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嚴格的法庭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
2、最後的決定
與訴訟判決壹樣,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可以強制執行。然而,與法院判決不同的是,仲裁裁決是不可上訴的,而且壹旦作出,就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雖然仲裁裁決可以被裁決地法院撤銷或者在執行中不被法院承認和執行,但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被承認和執行的理由非常有限,通常僅限於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性問題。因此,通過仲裁解決爭議通常可以大大節省時間和財務成本。
3.仲裁是保密的。
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壹般不損害當事人之間的業務關系,有利於業務的繼續發展,從而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4.仲裁費用是合理的。
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終局裁決、程序快捷的特點,因此當事人采用仲裁比訴訟更為經濟。
5.該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除非兩國締結司法互助條約,否則壹國法院的判決在另壹國是不能被承認和執行的。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紐約公約),在壹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159個國家或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可以根據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公約和條約執行。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簽署國(有互惠和商業保留),《紐約公約》適用於中國大陸;根據中央政府的聲明,它也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