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民社會與法治:法治的根本意義在於權力的制約和權利的保護。《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將法治置於市民社會和國家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指出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互動關系構成了法治的基礎和邊界,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做出了系統的理論設計和闡釋。
法治文化是指壹個國家、地區、民族和社會對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包括人們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思想和法律價值取向。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靈魂”,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內在動力。和諧社會是黨和國家在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中,審時度勢,科學論證提出的重大時代命題。這個命題有著深刻的內涵,可以表述為壹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法治社會是和諧社會的第壹內涵,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保障。
壹般來說,法治所反映的壹個良好的社會狀態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第壹,這個國家應該有完善的、良好的法律;第二,這個規律要普遍自覺遵守;第三,建立了壹個健全和完整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以使這壹法律得到正確的應用和遵守,這壹權力體系的基礎是權力的相互制約和監督。法治是在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在完全服從和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和群體意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意誌和行為自由的社會狀態。
在界定了法制和法治的基本含義之後,我們會看到兩者之間有很多不同之處。比如,法制所說的法律主要是指法律的靜態規則和制度,而法治所說的法律除了法律的靜態規則和制度之外,還包括動態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和守法活動;法治所指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壞的專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指的法律制度,只是指能夠使法律得到正確適用和普遍遵守的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法治社會中法律與民主的關系,既可以是與人民意誌相統壹、體現人民意誌的法律,也可以是與人民相對立、是統治者統治人民的工具的法律。在法治社會,法律充分體現了人民主權和政治民主。在法制社會中,法律對權力的規範和約束可以是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國家機關,也可以是在法律的約束和規範之外仍然存在著壹個至高無上的權力獨裁者或權力機關,也就是說,法律制度並不壹定排斥人們進行統治。但是,在法治社會,法律對權力的約束和規範是完整的、絕對的,包括所有權力機關和所有個人。法治必然排斥人,法治社會法律至上。此外,不存在個人或權力機關的絕對權威,壹切國家權力都是合理分配、相互分割、相互制約的。
經過以上簡單的分析,很容易得出壹個結論:在現代社會條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單純的法治。法制可以存在於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任何社會形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於民主政治的社會形態中。所以我們國家現在提倡的,努力建立和完善的,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法治國家。
法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可以從她的理論基礎中得到說明。法治與人治截然相反。她強調社會中所有個人的自由、獨立和平等,反對迷信和個人崇拜。法治堅決反對社會上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無與倫比的聖人苔莎,強調群體的智慧和道德高於個人。它既強調和尊重個體的自由、獨立和價值,又基於群體的意誌對個體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顯然,她遠遠優於以個人獨裁為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遵守良好的法律,並有壹個完善的國家權力機關系統來確保法律的適用和遵守。實現這壹原則,實現法治目標,還需要長期不懈的艱苦努力。然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中國的建立和完善是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