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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仲裁員有什麽樣的要求和條件?

二。仲裁員的資格\x0d\(壹)各國法律對仲裁員資格的規定\x0d\仲裁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根據仲裁中當事人高度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人作為仲裁員。但為了保證仲裁案件的審理質量,壹些國家通過立法限制當事人的自主權,規定只有具備壹定條件的人才能擔任仲裁員。從各國對仲裁員資格的相關規定來看,各國對仲裁員的資格要求有寬有嚴。例如,荷蘭民事訴訟法1986第1023條規定,任何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被指定為仲裁員。[2]再如,《阿根廷民商事訴訟法》第743條第二款規定:“只有達到成年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擔任仲裁員。”[3]有些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有嚴格的規定。比如在西班牙,在當事人同意依法仲裁糾紛的情況下,只能選擇執業律師作為仲裁員。[4]在這些國家中,中國具有代表性。\x0d\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制。《仲裁法》第1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x0d\與我國法律直接規定仲裁員資格不同,有些國家通過禁止某類人員擔任仲裁員來限制仲裁員的資格。例如,意大利《民事訴訟法》第812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無法律行為能力人、破產人和被開除公職的人不能擔任仲裁員”。\x0d\無論國家立法是寬是嚴,這都是對仲裁員資格最基本的要求。壹個人能否成為仲裁員,取決於仲裁機構的任命和當事人的選擇。\x0d\(二)仲裁機構對仲裁員資格的規定\x0d\除國家法律規定的仲裁員資格外,在機構仲裁中,仲裁機構通常對本機構的仲裁員資格作出進壹步規定。因為壹個機構仲裁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往往象征著該機構的層次和水平,仲裁機構對仲裁員的資格要求往往高於法律規定。\x0d\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員聘任規定》第二條“仲裁員條件”除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資格外,還規定:“1,熱愛仲裁,公道正派,品德高尚,堅持獨立公正辦案原則;3.擁護仲裁委員會章程,願意遵守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和仲裁委員會的其他有關規定;4.掌握壹門外語可以作為工作語言,少數知名人士可以適當放寬;5、能保證仲裁時間;6.仲裁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x0d\北京仲裁委制定的《仲裁員聘用資格條件》第二條規定:“仲裁員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北京仲裁委員會關於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幹規定》和本辦法。(二)誠實、勤勉、高效;(三)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學歷、資格、知識和經驗,熟悉仲裁法、仲裁規則、仲裁程序、證據規則和仲裁實務;(四)善於觀察和判斷,善於學習,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能夠組織庭審和作出裁定,取得較好的辦案效果;(五)身體健康,精力充沛,並有相應的時間從事仲裁工作;?"。該要求第三條詳細規定了不同職業和專業領域的仲裁員應當具備的資格、職稱等條件。\x0d\其他仲裁機構對仲裁員資格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仲裁機構對仲裁員資格的重視,其根本目的是保證仲裁程序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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