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發機構:教育部
文件編號:吉焦[2000]5號
發布日期:2000年7月5日
實施日期:2000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廳(局),部屬高等學校:
為進壹步促進互聯網教育信息服務和現代遠程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教育部制定了《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
詳細的規章制度
第壹條為促進互聯網教育信息服務和現代遠程教育健康有序發展,規範通過互聯網從事現代遠程教育和提供教育信息服務的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現代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現代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必須遵循國家教育政策。
第三條教育網站是指通過收集、加工、存儲教育信息,建立信息庫,或者同時建立在線教育平臺和信息獲取、搜索等工具,通過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接入互聯網或者教育電視臺,向在線用戶提供教學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信息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教育網校是指開展各級學歷學位教育或者通過培訓頒發各種證書的教育網站。
第五條利用衛星網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教育網站和網校必須到中國教育電視臺。
第六條教育網站和網絡學校可以涉及高等教育、基礎教育、學前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其他各類教育以及教育公共信息服務。
第七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面授教育管理相匹配的原則,負責教育網站和網校的審批和管理,並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八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報開辦教育網站或網校的,必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開辦。已設立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應及時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開設教育網站和網校。
第九條開辦各類教育網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必要的資金和資金來源的有效證明。
(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網絡教育學校,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具有從事與網絡學校同類教育活動資格的事業法人,或者是與本機構合作並提供質量保證的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組織。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教育網站和網絡學校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開辦(或確認)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書面申請。包括:教育網站和網校類型、網站和網校所在地、輔導站所在地(如設置)、預定服務開始日期和申請人性質、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本辦法第十條所述基本條件的證明。
(3)申請人概況。
(4)學校與企業聯合設立教育網站或網校的,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
(5)學校與企業聯合設立教育網站、網絡學校的,提供申請機構的章程、股東協議等文件。
(6)信息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網絡教育學校,還應當提供網絡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包括教學大綱、教學管理手段、師資隊伍、招生對象、信用擔保證明等。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兩次。發現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齊。逾期未完成申請或者完成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初審合格後正式受理申請,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教育網站、網校,舉辦者的主體、名稱、所在地需要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20個工作日內向原負責批準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的舉辦者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變更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經批準的教育網站和網絡學校應當在其主頁上註明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信息,包括批準日期和文號。
第十六條經批準的教育網站以企業形式申請境內外上市的,應當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條經批準運行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教育網站和網絡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互聯網上制作、發布或者傳播下列信息:
(壹)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
(三)宣揚封建迷信、邪教、淫穢制品,違反社會公德,賭博、教唆犯罪等。;
(四)煽動暴力的;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群眾鬧事的;
(六)暴露個人隱私,攻擊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損害公眾利益的;
(八)計算機病毒;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發現上述有害信息內容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傳播。
第十九條任何教育網站、網校不得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開的公益性信息提供有償服務。
第二十條未經教育部批準,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冠以“中國”字樣。任何帶有政府職能部門名稱的教育網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境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建設網絡教育學校,按照中外合作辦學的有關規定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相關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收費標準和方式,由開辦機構提出申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跨省、跨地區辦學的收費由辦學機構服務區域的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凡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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