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以下是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範本,請參考!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範本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由投資者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是由XX市人民政府委托XX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投資者”)依據《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公司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公司住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條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 _ _ _ _ _ _ _ _ _萬元人民幣
_ _ _ _ _萬元。公司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投資者實際交付並依法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
術語是_ _ _ _ _ _ _ _ _ _。第七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業務
第八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長(可以是經理,在此註明)。
第九條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權,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投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XXX國資委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控制、處置和收益的權利,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負責經營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十壹條公司實行產權清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管理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和收益;公司的壹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幹涉。
第十二條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為規範公司的團體。
組織和行為,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公司依法設立的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相同。
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所設立的公司負責。
第二章投資方式及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對公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行使以下權利:
壹、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任命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3.聘任或者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4.批準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投資者的義務:
1.確保認繳的國有資本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得直接控制公司法人財產,不得幹預資產經營活動。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投資者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且未被出資人罷免的,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會由_ _ _ _人組成,設董事會壹名,副董事長壹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聘任或更換;經投資方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半數以上董事* * *共同推舉壹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董事會每季度召開壹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權要求將對決議的任何異議記錄在會議記錄中。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如果他能證明他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他可以免除責任。被通知召集會議、未出席會議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視為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投資方的決定,並向投資方報告工作;
2.修改公司章程;
三。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和經營計劃;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動詞 (verb的縮寫)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不及物動詞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X.批準公司的員工薪酬方案;
XI。擬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可根據投資者的授權決定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投資者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由出資人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會設秘書壹名,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監事會,設監事_ _ _人(不少於五人),設主席壹人。監事和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更換。監事中的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壹,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壹,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投資者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由監事會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本人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
第二十九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專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總經理
第三十壹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若幹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後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董事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的職權:
1.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情況;
2.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4.負責提出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股利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動詞 (verb的縮寫)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不及物動詞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8.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外出由董事會任免;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總經理出席了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的義務:
壹、保證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對公司資產的完整負責
增值;
二是保證公司經營目標和任務的完成,維護投資者權益;
3.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因此,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雇他。未經董事會批準,總經理有權拒絕任何人對企業管理公司的幹預。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條公司的壹切憑證、賬簿和報表均以中文書寫,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計並向投資者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表:
壹、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狀況表
動詞 (verb的縮寫)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稅的檢查監督和註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壹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公司稅後利潤處置順序:
1.償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的本息;
第二,彌補上壹年的虧損;
3.提取法定公積金65,438+00%(累計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的,可以不提取);
第四十三條公司公積金的使用限於下列項目:
壹是彌補公司虧損;
第二,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
第三,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七章勞動、人事和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照勞動爭議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勞動人事用工制度實行全員用工。
有了制度,試用期三個月。除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所有員工均由公司按照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管理人員和員工,有權按規定處理違紀和不合格的員工,員工也可以按規定選擇單位。
公司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員工應享受的退休養老、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並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後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必須依法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第八章公司的合並和分立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合並、分立方案由董事會制定,經投資者同意後,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第四十八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兩種形式。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除另有約定外,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
第五十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分立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第五十壹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減少註冊資本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九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的情形之壹而解散。
第五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決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資產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了業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
生產清單後,應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有關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十七條公司財產優先支付清算組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回報:
1.拖欠公司員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二,繳納所欠稅款;
第三,還清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二章XI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六十壹條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解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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