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除外)、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氣候特點、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有關規定,編制轄區內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統籌調整,並納入本市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計劃。
縣(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有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調整,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六條市和區、縣(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制定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安排雨水滯留、調蓄、抽排設施和排水渠道。防澇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八條新建城市建築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汙分流;有條件的老城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進行雨汙分流改造。參與雨汙分流改造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在雨汙分流地區,汙水不得排入雨水管網或者混入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第九條建設城市道路、橋涵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透水路面和自然朝向雨水的截留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設施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減少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第十壹條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已建成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相銜接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二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和管理移交,將排水設施移交給維護和運行單位,簽訂移交協議,並移交竣工資料。建設和管理移交應當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參加。
* * *排水設施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後方可移交。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維護和運行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壹)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封閉區域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封閉區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簽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管理移交完成前,負責公共排水設施和城市道路、橋涵的配套建設;
(四)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第十四條無人值守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組織確認的運營單位維護。
對確認沒有維護運營單位的城市排水設施,經鑒定具有正常運營功能的,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維護;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由財政主管部門核撥費用,城市公共* *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經過維修改造後納入公共* * *排水設施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