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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華僑在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獨特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被指定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僑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第三條華僑權益保護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

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第四條省僑務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僑務工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 * *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僑務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華僑參與本省的經濟和社會建設,為華僑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和服務,組織對華僑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為華僑參與本省經濟社會建設和在本省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僑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級僑務聯席會議制度等僑務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華僑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各級僑聯應當宣傳貫徹有關華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密切聯系華僑,反映華僑的願望和要求,為華僑提供政策咨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基本權益保障第七條華僑依法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各級僑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保障。

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第八條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華僑可以在原居住地或者出國前登記為選民,依法參加選舉。

華僑可以在原戶籍所在地村(居)參加村(居)委會選舉。戶籍不在村(居)內,但在村(居)內居住1年以上。本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的,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本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第九條華僑申請在本省定居,符合本省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僑務部門受理並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明》,公安機關憑《華僑回國定居證明》和其他需要提交審核的材料為申請人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境內外身份信息不壹致的華僑申請來本省定居,經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從本省引進的華僑人才,應當按規定辦理在本省落戶手續。第十條華僑在本省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業登記、婚姻登記等事項,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中國護照證明身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全國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服務平臺對接,將華僑護照納入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領域的身份證件選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華僑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第十壹條華僑因其在境外的近親屬病重、死亡或者境外財產處理等原因急需出境,需要在本省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出入境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第十二條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監護人在本省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有關部門應當為其辦理出勤手續。該省監護人的選擇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確定。

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父母出國前或者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會考,享受與當地戶籍學生同等待遇。

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高等學校的華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學生入學考試。第十三條華僑應聘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華僑,可以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享受與本省同類人員同等待遇。第十四條華僑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華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本省靈活就業的華僑,可憑護照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五條出國定居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華僑,可以選擇保留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者申請壹次性支取;選擇保留的,華僑再次回本省居住或者工作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有關規定延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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