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境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境內投資者”)在境外投資設立非金融企業(機構),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並履行以下程序:
申請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
(二)信用良好,無違法行為記錄;
(三)具備相應的人才、資金和技術,並具備壹定的研發、生產、經營和管理能力。
二、各區縣商務局向北京市商務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包括境內外投資者介紹、境外企業(或機構)名稱、企業註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
(二)註冊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局(總公司)的意見;
(三)境外企業章程、相關協議和章程、境外機構(辦事處、代表處)工作制度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四)境內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資質或資格證明;
(五)董事會決議。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境內投資者在境外設立企業需從境內匯出外匯的,應在向上海市商務局提交上述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申請的同時,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申請表;
2、境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4.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應提供開立外匯賬戶的批準文件和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使用國內商業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投資者與貸款銀行簽署的貸款意向書、貸款銀行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使用援外合資基金外匯貸款、外貿發展基金外匯貸款等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政策性資金的批準文件;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境外投資外匯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批準文件;
2.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3.投資項目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境內投資者應匯入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務局代表經批準的境外企業(或機構)頒發商務部統壹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及境外投資批準證書》。
六、外國企業或機構的中方主要負責人,應立即持批準證書復印件到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辦理登記手續。
七、經批準的境外企業和機構在當地註冊後15日內,將註冊文件副本報送上海市商務局。
八、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註冊並開戶後,應在30日內將當地註冊證明和企業開戶行、銀行賬號等相關材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九、境內投資者必須按規定報送經批準的境外企業統計報表和年度報告,並參加境外企業綜合業績評價和年度檢查。
十、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獲得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入,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調回境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或留成現金。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存放境外。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自境外投資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全額留成,五年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十壹)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由其境內投資者在當地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報送外匯局。
十二、境外投資企業依照所在國(地區)法律關閉或解散後,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將其外匯資產調回境內,不得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三、境內投資者用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境內並辦理結匯手續。結匯後的外匯額度自企業在當地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為境內投資者保留;五年後20%上繳國家,80%留給國內投資者;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存放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