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04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2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發展城市園林綠化,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滿足公眾遊憩需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和鎮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六類:
(壹)公共綠地是指常年開放供公眾遊憩和觀賞的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二)單位附屬綠地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綠地;
(三)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內的綠地;
(四)生產綠地是指用於城市綠化的苗木、花草、種子生產的綠地;
(五)防護綠地,是指專用於隔離、衛生、環保、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地和綠地;
(六)風景林地是指城市中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個人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七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制定各自的園林綠化規劃,積極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花園式單位。
第九條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園林規劃包括:發展目標、布局、規模、樹種、苗木規劃、園林綠地定額指標和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壹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與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園林綠化面積。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立足地方特色,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布局,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二條全省城市園林綠化指標為:2000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遠期目標是: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七平方米。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新建、改建、擴建總面積的規劃指標是:
(壹)舊城改造區、城市主幹道和城市工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於20%;
(二)工礦企業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開發建設區、高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不低於30%,其中新開發建設區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1平方米;
(四)醫院和療養院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五)汙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鐵路和公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技術規範進行綠化。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建設項目在城市建成區內不低於25%,在城市建成區外不低於30%。
第十四條新建和擴建城市公園應當根據公園的性質和用地規模確定相應的內容和各面積比例。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70%以上,園林建築面積不應超過總用地面積的3%。
第十五條城市生產綠地應滿足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應低於城市規劃面積的1%。
第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應當繼承優秀的傳統造園藝術,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時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證設計質量,提高設計水平。
第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同級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其他鎮的園林綠化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城市公園。總體規劃設計按下列規定審批:
(壹)面積在6萬平方米(成都、重慶為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面積6萬平方米以下(成都、重慶10萬平方米)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級古典園林,其修復和保護規劃設計,應當經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規劃。
單位附屬綠地綠化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由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壹條經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各級公園和古典園林的總體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參加審查。
第三章建設
第二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根據規劃設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比例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以下分工:
(壹)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舊城改造區和新開發居住區的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園林綠化建設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地建設應當兼顧管線的安全使用和樹木的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的各類管線及其他城市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開發住宅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建設資金,應當根據有關園林綠化規劃和工程定額標準,在其基本建設投資中統壹安排。
項目附屬綠地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實施,綠化任務應當在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後的下壹個種植季節內完成。
未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並根據實際需要向責任單位收取壹至二倍的綠化費用。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的綠化用地面積確因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不足的綠化用地面積繳納綠化費, 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按規劃用於異地綠化建設,其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重點河湖地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逐步建設濱河、湖濱公園,完善娛樂設施。街道綠化要註意遮蔭滯塵,減少噪音,裝飾街景,美化城市。
第四章管理
第三十條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實行以下分工:
(壹)公共* * *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區綠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單位或居民負責;
(四)苗圃、草圃、花壇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和居民負責管理和維護其門前責任區的綠化;
(六)開發區內的綠地由開發區內的開發單位或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確需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同時補償同等面積的園林綠地。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向園林綠地所有者繳納園林綠地占用費,並到縣級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恢復原狀或者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所需費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恢復。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竹子、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竹、花繁茂,園林整潔美觀,設施齊全完好。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園林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園林綠地,其管護經費在同級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適當的綠化管理經費。
第三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和樹木權利單位應當及時剪除妨礙交通、管線和房屋安全的樹枝,並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交通、管線單位認為樹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線安全的,應與樹權單位協商及時修剪。確需移植、砍伐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樹木因不可抗力危及交通、管線、公民生命和房屋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移植或者砍伐,並及時向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八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進行統壹管理和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建檔造冊,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單位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禁止砍伐或者轉讓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按上述規定報批:
(壹)樹齡300年以上的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其他古樹名木,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收取的城市綠化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處罰
第四十條無故不履行城市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其限期加倍補種;逾期拒不補種的,可責令繳納壹倍綠化費。
第四十壹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二條砍伐、損壞城市樹木、竹子、花草或者擅自損壞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賠償損失,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以賠償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按重置價格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元+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現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歸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損壞不及時恢復,且不繳納恢復原狀費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交者,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按占用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兩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砍伐、擅自移動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追回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株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以每株5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由處罰機關收繳的罰款,按照《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七章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護士崗前培訓內容
1,協助醫生做好患者及家屬的源頭咨詢、輔導、咨詢和治療工作。對患者有高度的同情心,善解人意,有愛心,積極熱情,表情和藹,說話輕聲細語,工作耐心細致,回答問題不與患者爭吵。
2、執行醫囑和護理技術操作;註意巡視,觀察病情和輸液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向醫生報告;協助治療新的、外科的、緊急的和危重的病人;負責準備和采血,護送危重病人外出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