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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第二條:

案例壹:放?誰是負責人?把問題寫清楚

[材料]

壹個住在X市A區但戶口在Y市B區的人,可以貸款給他嗎?壹個在Z市做房地產的同學,C?為此,2004年,我向住在X市C區但在X市D區有賬戶的某乙借款,承諾年息20%。鑒於甲與乙是世交,甲同意了甲的借款請求,將自己的養老儲備金20萬元借給了甲..借款期滿後,甲方以丙方未按約定還款為由,多次拖延還款日期,直至2009年2月仍未足額還款並支付利息。

[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約定明確的管轄法院,對是否向X市A區、B區、C區或D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存在疑問。

首先,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什麽?合同在哪裏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復》中規定: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貸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應先撥出貸款,從而履行義務。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意見》的規定,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那麽,如果壹個B起訴,是什麽?被告的住所?妳通常居住的y市b區或x市a區,以及?合同在哪裏履行?通常居住的X市d區或X市C區。

[提示]

如果對借款合同的管轄有約定,就不會出現這種疑問。尤其是在壹些異地合夥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中,約定壹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去外地訴訟的負擔,避免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執行難的問題。這表明,

管轄權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案例二:仲裁或者起訴都要事前調查。

[材料]

A市C縣某公司(供應商)與B市D區B公司(買方)因貨款問題發生糾紛。在兩份產品購銷合同中(明確約定?交貨地點是買方指定的倉庫嗎?)有仲裁條款,但是因為其約定?仲裁委員會?不存在且無效的,應由法院依法管轄。另外,甲公司將貨物交付到乙公司倉庫時,要求乙公司倉庫管理員簽署供貨合同及聲明予以確認,其中規定?如因本合同產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供應商所在地法院解決?。A公司據此向A市C縣人民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不服,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和解聲明中單方格式條款?壹份協議?不合法不合理,應該無效。本案應由作為被告的B公司住所地或雙方的購銷合同管轄。故本案應移送B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B市D區人民法院。

[分析]

購銷合同中履行地的確定和結算方式的有效性是確定本案管轄的關鍵。

關於合同履行地,壹般有以下規定:1)有約定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的貨物到達、到貨、驗收、安裝調試地點不視為合同履行地);2)實際履行過程中,履行地以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發生變更的,按照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3)合同未涉及履行地和交付地,或者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當事人住所地不是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的,案件管轄不按履行地確定,換言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由B市D區(即送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結算形式,筆者認為不是有效的合同變更協議。這兩份購銷合同均蓋有雙方的公章,而在結算表上簽字的唯壹沒有乙公司公章的人是倉庫保管員,他顯然無權對合同內容進行任何更改或修改,他的簽字只是確認收貨的相關事宜。更何況,聲明只是A公司的標準條款,有利的合同條款不應該草率解讀。

(遺憾的是,本案中,B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多次被駁回,A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各種理由受理了其管轄的案件。判決雖然沒有錯,但卻給筆者對管轄權的研究增添了許多困惑和無奈。)

[提示]

管轄權可以約定,但絕不能未經調查就隨意約定。這裏涉及的法律程序常識,比如糾紛解決?仲裁員訴訟,比如仲裁委員會的級別和設置?在這種情況下?a市c縣仲裁委員會?根本不存在,比如無效仲裁條款下的爭議解決?服從法院的管轄,等等,還有很多細節。總而言之,

提前做好調查工作,不要讓仲裁條款形同虛設!

案例三:不要扭動手臂和大腿。

[材料]

A地A公司在A地法院起訴C公司未收到B地B公司(兩家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應付的款項。C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A公司起訴錯了人。即使被告找到了合適的,在沒有書面或訴前協議的前提下,也應依據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只約定交貨地點為B公司倉庫)提起訴訟。

A地法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本案不屬於壹般買賣關系,但符合合同糾紛的要求。根據《關於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應該是?以加工行為發生地作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說,它有管轄權。然後會發出聽證通知。

B公司沒有正面回應,只提交了壹些證據材料,但沒有派人出庭應訴。最終,地方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支持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B公司拒絕支付,賬戶內相應金額的款項被A地法院依法凍結。

[分析]

合同的契約和買賣合同的區別這裏就不說了,以後筆者再深入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管轄權異議提出後的後續工作值得註意。壹般來說,上訴法院在仔細審查異議後,如果認為異議成立,就決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不成立,就決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無論是哪種裁決,如果當事人不服,都可以上訴。本案中,乙公司壹方面沒有提出進壹步的管轄權異議,另壹方面提交了答辯狀和證據材料,表明已經同意接受甲地法院的管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積極出庭應訴,而不應該固執地認為不出庭應訴就說明我們對管轄權還有異議。作為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法院,完全可以執行其法律判決。

[提示]

壹個案件的進展往往沒有想象中的順利,要做到最好,但也要做好最壞的打算,積極跟進整個案件。不要自以為是的堅持自己的步調,妳懂的,

私權怎麽能反對公權!

結論:要註意合同糾紛的管轄。

壹般來說,解決爭議有三種方式:協商、訴訟和仲裁。

協商方式耗時長,無強制力,對於強勢壹方可以忽略。如果擔心履行過程中有瑕疵,最好在條款中註明?如有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可以多壹個警告期,中止矛盾的激化,也為當事人彌補時間上的缺陷。

就訴訟模式而言,是實踐中最常見的選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爭議的管轄法院。需要註意的是,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壹審的合同糾紛案件,而且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選擇應當明確、單壹,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所以,強勢壹方不妨直接寫明由所在的某個法院管轄,也可以隱晦地使用?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簽約法庭?相等名詞。關於什麽?合同在哪裏履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我得提醒妳,購銷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原則,上面已經提到了。此外,還有幾種特殊類型的合同,如使用租賃財產的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接受方主要義務的補償貿易合同,以及貸款方所在地的貸款合同。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運輸合同糾紛等特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無需贅述。

應該強調的是仲裁的形式。首先要明確的是,仲裁委員會的設立與法院的設立並不相同,仲裁庭的組成、審理過程、執行程序與法院有很大不同。如果是相對弱勢的壹方,這種方式似乎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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