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額賠償原則所謂全額賠償原則,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要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造成的不動產減少,還要賠償對方因履行合同而獲得的履約利益。完全賠償是全面、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有效措施。從公平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損害的,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2)合理預見原則:全額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基本原則出發,這種損害賠償的範圍應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我國《民法典》第58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3)減輕損害原則,又稱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的原則,是指壹方違約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的損害承擔責任,違約方有權請求將可避免的損害從此時的損害賠償額中扣除。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壹項義務,以限制違約方的責任。(4)盈虧相抵原則,也叫盈虧相抵。它是指當受害人基於相同的損害原因獲得利益時,應當從損害中扣除利益來確定損害的範圍。也就是違約方只賠償差額。堅持這壹原則可以更好地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助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損益平衡是確定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壹規則,當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建立在對方違約的基礎上的,即違約行為不僅損害了受害人,而且使受害人受益時,法院應當判令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獲得的利益之間的差額。因此,盈虧平衡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遭受的真實損失的規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5)責任抵銷原則是指根據債權人和債務人各自的責任確定賠償範圍的制度。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即體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國民法典理論中,責任抵銷是壹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而是在確定各自責任的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違約金的數額具體包括實際利益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1)實際損失的利息比較直觀,容易計算。具體要把握以下三點:1。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但對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有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該計算方法計算。2.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可以有相關付款憑證和書面證據支持,雙方協商壹致。3.如果雙方不能就實際損失金額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後作出判決。(2)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計算預期收益損失時,要把握三點: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時為計算預期收益的時間點;2.最大損失金額基於合同履行前提下可預見的預期收益;3.預期利益應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違約方或者加害方應當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還要註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獲得的利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1)違約。包括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預期違約也可以稱為提前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之後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之後將無法履行合同。實際違約是指實際違反合同,包括不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履行等。(二)有虧損。壹般來說,損失是指財產或權益的無利可圖的狀態,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也稱積極損失,是指因違約而使現有利益減少。間接損失又稱負損失,是指因違約而未獲得可得利益的損失。這種損失必須是確定的,但不限於已經發生的損失,確實發生的也應包括在內。(3)違約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違約與損失之間的關系,即損失是由違約造成的。因果關系決定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決定損害賠償範圍。
法律客觀性:
賠償損失是最基本的違約責任形式。合同壹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時,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適用賠償損失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壹方違約,包括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3.因違約方違約而使另壹方遭受損失;4.違約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關於損失賠償的數額,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損失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即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合同訂立後,當事人的故意違約實際上是對自己承諾的違背,當事人的過失違約也是對他人權利的不重視。無論是故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違約後果的形成都涉及違約方的主觀因素,違約方在主觀因素介入後應對違約後果承擔責任,責任範圍也應以其主觀心理狀態發生變化後的預見為限。但在違約方無過錯的條件下,違約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狀態並未發生變化,違約後果的發生與違約方的主觀因素無關,因此違約方的責任仍應限於合同簽訂時的預見。壹般情況下,隨著信息的增多,違約方在違約時所能預見的損失範圍往往大於合同訂立時。但在違約方主觀上有違約過錯的情況下,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受締約時的預見力限制。這種限制無疑為違約方提供了壹種不當的保護,但對守約方卻極不公平。因此,為了最大程度地實現公平,必須最準確地實現違約與違約責任之間的聯系。在過錯違約的情況下,違約責任的範圍受違約時的預見而非締約時的預見的限制。因此,我國可預見規則應當區分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主觀上沒有過錯的,違約賠償以簽訂時的預見為限,主觀上有過錯的,以違約時的預見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依據。也許有人會擔心,我國合同法的壹般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而不是過錯責任。在違約賠償領域,會因為違約方的過錯而有所不同。會有沖突嗎?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嚴格責任原則適用於違約責任是否成立的領域。違約責任確定後,僅在具體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上存在過錯與無過錯的區別。兩者在應用等級和場景上不壹樣,功能也不壹樣,所以不沖突。而且有無過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成立,也不影響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和過失的區別,只是體現在具體損失範圍計算上的區別。也可以說,只有在違約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上采取嚴格責任,才有可能在損害賠償領域區分是否屬於過錯。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損害賠償領域提供了區分是否屬於過錯的條件,也軟化了嚴格責任對所有違約行為壹視同仁、無差別對待的僵化立場,糾正了實現正義目標可能出現的偏差。這兩者是完全協調壹致的努力,以實現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