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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惡意訴訟?

行為人明知沒有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故意提起訴訟以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

廣義的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的正當理由和良好目的,明知自己缺乏正當的訴訟理由而不參與訴訟,並期望通過訴訟或訴訟中的具體行為使他人處於不利的司法地位的行為。既包括串通欺詐的虛假訴訟,也包括濫用訴權。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濫用訴訟權利(本文無特別註明時,所指的惡意訴訟僅指狹義的惡意訴訟)。

惡意訴訟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壹)惡意訴訟的概念

惡意訴訟在我國立法中沒有這個概念。從字面上講,惡意訴訟是與善意相對的壹種惡意訴訟行為。學界對此有兩種理解: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判、執行,也包括刑事舉報;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討論的是廣義的惡意訴訟。

(二)惡意訴訟的標準

認定惡意訴訟是有效規制的前提,但在實踐中,由於這種行為往往在形式上有合法的表象,法官很難準確及時地認定,因此需要對照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判斷。

1。主觀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對象是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對這種結果的追求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即為了損害他人利益或謀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明知故犯地實施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過失是指對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過失是否構成惡意,學界尚有爭議,但在我國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目前不宜將其納入惡意訴訟。只要行為人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目的,其訴訟就不應是惡意的,以免挫傷公民的訴訟熱情。

2。客觀來說。客觀上,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僅限於起訴,還包括壹審、二審、特別程序、執行等所有訴訟程序中的行為。

3。有破壞性的事實。損害事實是指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權益是指我國民法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民的人格權、健康權、名譽權、商譽權、財產權等壹切權利。財產不僅指訴訟之外的物質財產,還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最常見的有侵害自由的惡意刑事指控、侵害財產權的虛假訴訟、侵害名譽權和商譽權的濫用訴權。

4。惡意訴訟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3)惡意訴訟的形式

1。串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與對方當事人串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1)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二)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或者個人財產,逃避債務的;(三)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法院待執行財產的;

2。單方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捏造事實或證據提起訴訟的行為。

(1)虛假犯罪舉報;(2)虛假訴訟認定的馳名商標;(3)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4)虛假起訴無關第三人。(五)虛假申報特別程序。為了利用特別程序的結果,惡意提出宣告失蹤、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等。

3。訴權濫用是指具有合法的訴權,但追求合法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的不當訴訟行為。

(1)為了選擇管轄法院,惡意增加訴訟主體,將不是被告的人列為被告;(二)以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的;(三)濫用訴權,以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的;(4)濫用知識產權訴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5)濫用異議權、申請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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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惡意訴訟的立案標準:

(1)基於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刑事偵查的;

(六)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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