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所有被紅線壹分為二的房屋都需要整體征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部門在實施房屋征收工作時,必須受建設規劃紅線的約束,不得隨意突破。紅線內的房屋應依法征收;但不在征收範圍內的,應當依法保障安居的權益。
征收紅線外部分房屋必須合理,合理確定紅線內房屋與紅線外房屋是否是壹體不可分割的,具體分析拆遷對剩余房屋的功能、使用、安全的影響。如果紅線內只有壹小部分,拆除後不影響其余部分的功能、安全和正常使用,那麽離線部分可以保留。此時,如果征收部門擅自突破紅線強行強拆,被征收人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各種補償。壹般來說,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照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類,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在臨時住房居住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的費用。臨時居住條件分檔,被拆遷房屋居民按月補助。
(3)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從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和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結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
征地拆遷時間節點
1.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新房已建成的,新房予以補償,應拆而未拆的舊房予以補償,個人財產權不受任何人侵犯。征地公告發布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竣工的,應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協商約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
3、違章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征地公告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給予補償,個人財產權不受任何人侵犯。
4、在同壹拆遷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征收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執行,按照1:1進行產權置換(如被拆遷人房屋為1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征收單位)補償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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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舉辦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政府按照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