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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應訴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中央關於印發建設法治政府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鐘發[2015])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應訴,是指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或者第三人,其負責人依法出庭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工作負責人或者具體行政業務、法律業務負責人。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葫蘆島市的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

(壹)市政府各部門、各事業單位;

(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

(三)鄉(鎮)政府;

(四)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委托機關承擔因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執法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第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的綜合協調、指導和備案工作,並將備案工作報送上級政府法制機構。

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法制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本部門、事業單位出庭應訴工作,並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工作。第二章出庭範圍和分工第五條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庭。第六條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工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其他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業務或者法制業務負責人可以出庭應訴:

(1)本機關今年首例;

(二)涉及* * *訴訟和集團訴訟的案件;

(三)因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行政賠償30萬元以上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因環境汙染、賠償征收、勞動權益、撤銷行政許可、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涉及重大民生和重大行政處罰的;

(五)涉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可能對本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CPPCC組織或者各級人民法院邀請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八)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負責人需要出庭應訴的。第七條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工作負責人是本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案件的第壹責任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第八條由政府部門具體辦理,但依法以市、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具體負責辦理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第九條行政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安排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出庭應訴。第三章出庭應訴管理第十條市、縣政府法制機構代表本級政府行政機關開展出庭應訴日常工作,辦理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及下級政府負責人的審批和備案工作。第十壹條市、縣政府所屬部門、機構應當自人民法院送達行政起訴狀或者行政上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文書副本和應訴人員名單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縣級政府、鄉鎮政府應當自人民法院送達行政起訴狀或者行政上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文書副本和應訴人員名單報送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十二條市、縣級政府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批準,可以委托本機關負責人出庭;縣級以下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應當報上級政府法制機構批準,委托政府負責人出庭。第十三條下列原因為不出庭的正當理由:

(壹)參加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組織的會議,明確要求負責人參加的;

(二)因公或個人原因出國,開庭當天無法返回的;

(三)外出外省市出差,開庭當天無法返回的;

(四)因病住院的;

(五)其他重大活動明確要求負責人必須出席而不能出庭的;

(六)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七)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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