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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標投標綜合監督規範化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建立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構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招標投標在公共資源市場配置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和《省源頭預防腐敗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推進“十個全覆蓋”深化源頭工作安排和責任分工的意見》(鄂辦發[2010]11號)

第二條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班,客觀評估省、市、縣三級招標投標綜合監管工作,推進綜合監管規範化建設,盡快實現全省綜合監管機構、交易平臺、管理系統、評標專家庫、行業自律組織“五統壹”全覆蓋。

第三條本辦法的考核內容納入市(州)、縣招標管理辦公室的考核範圍。該辦法采用百分制進行量化評價,評價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個等級,評價結果將予以通報。

第二章綜合監管機構建設

第四條綜合監管機構建設標準。

2011年底前,全省各市(州)縣成立獨立的政府直屬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機關或全額撥款公共管理事業單位的機構性質,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要工作內容和標準。

(壹)宣傳和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招標投標管理制度。

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對本單位系統外人員集中宣講(含培訓)招標投標政策法規,至少組織壹次本單位或本系統幹部職工學習討論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轉發上級管理制度或介紹招標投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

(二)監督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交易活動。

監督管理過程完整科學,過程監督痕跡清晰有據。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招標投標執法檢查,受理投訴和舉報,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組織執法檢查,及時協調處理投訴舉報,依法依規查處案件。投訴舉報處理率不低於95%,違法記錄公布率和上傳率均為100%。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的統計分析。按規定完成招標統計的網上申報。

第三章交易平臺建設

第六條交易平臺建設標準。

(1)制度建設。2011省市縣三級綜合招投標中心(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均按規劃布局建設。該中心是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為公開招標(公共資源交易)提供專項服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硬件設施。交易平臺應設有辦公區、接待區(含服務窗口)、開標大廳、評標室、電子評標室、電子監控室(可實時監控音視頻)、檔案室、信息發布平臺等。場地總面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第七條主要工作內容和標準。

(壹)進場交易的範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特許經營權、物業管理等公共資源項目。2011年度,法定要求項目的中標率和進場成交率達到100%。

(2)交易管理。事務管理流程依法設置,管理環節由節點控制;交易主體資質符合要求;交易過程的痕跡清晰,有據可查;程序簡單,方便當事人操作。

(3)文件審查。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保項目符合入市條件,證件齊全、合法規範、文件齊全。

(4)信息發布。嚴格按照規定發布招標信息,確保發送的信息及時、準確、真實。

(5)專家庫管理和專家抽取。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專家庫和抽取專家,從時間、數量、回避條件、保密措施等方面規範專家抽取行為。

(六)評標現場管理。嚴格按照法律和中央管理規定組織開標和評標。確保流程合法、規範、有序,現場視聽資料齊全。

(七)評標結果的公示。所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經招標人確認後,應當在信息發布平臺上公示。

(8)檔案管理。檔案內容完整(含電子檔案),管理規範,便於查詢。

(9)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設立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統壹收取和退還所有進場項目的投標保證金。

(10)收費。執行國家和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管理體系建設

第八條基本要求。

(壹)招標投標管理制度的制定應以《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為基礎,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招標管理制度的制定應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不得超越管理權限。

(三)制定程序應當包括:充分的市場調研、公開征求意見、集體討論、合法性審查、公開發布、規範性文件備案和定期清理。

(四)招標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招標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規劃和協調下,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制定和出臺管理制度,避免出現管理標準不壹致、行業壟斷和行業保護條款。

第九條主要工作內容和標準。

(1)完善制度體系。省、市、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招投標管理制度,為招投標市場的管理和規範提供支撐。

(2)制定管理制度。制定主體、內容、程序合法合規,管理尺度壹致,市場管理方式創新應符合實際,不與上位法沖突。

第五章評標專家庫建設

第十條評標專家庫建設標準。

(壹)建立統壹的綜合評標專家庫。2011實現省級評標專家庫資源共享,逐步實現省級專家庫網絡化運行。

(二)評標專家庫中專家的數量和條件符合國家規定。2010市(州)評標專家子庫數量達到500個以上。

(三)評標專家庫和子庫由計算機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結果打印在密封紙上。

(四)專業分類科學合理,能滿足日常工作需要。

第十壹條評標專家庫管理標準。

(1)入庫專家經過嚴格篩選,條件符合要求。

(二)倉儲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三)倉儲專家實行定期培訓。

(四)建立評標專家評審機制,實行定期評審。

(五)頒發評標專家聘書,出示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庫的使用標準。

(1)自2011年度起,縣(市)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原則上從市(州)評標專家區域子庫中或省級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二)嚴格執行評標專家回避的有關規定。

(三)對評標專家的信息嚴格保密。

(四)評標專家的人數和專業符合規定。

(5)抽取評標專家時,監督人員在場。

(六)評標現場對評標專家有嚴格的認定程序。

第六章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組織建設標準。省招標投標協會是全省統壹的招標投標行業自律組織。省招標投標協會接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指導,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辦理相關事宜。各市州可根據需要成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在本級招標投標綜合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行業自律活動。

第十四條主要工作內容和標準。

(壹)組織調查研究活動。根據政府部門的工作需要,根據工作安排,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招標市場調查,宣傳招標投標政策法規,反映招標投標各方的訴求。

(二)組織學習交流活動。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省內外、國內外的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成員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理論和業務素質以及依法參與投標活動的水平。

(三)組織培訓教育活動。受政府部門委托,開展招標政策法規和專項商務標準的培訓教育,開展投標人專業水平考前輔導培訓,開展評標專家培訓。

(四)組織行業自律活動。組織會員單位簽訂《行業自律公約》和《誠信承諾書》,適時開展以行業自律為主題的相關活動。建立招標管理辦公室、綜合招標中心和招標代理機構腐敗風險預警和預防體系。

(五)各級綜合招標中心應積極加入省招標協會。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17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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